第108章古民補上的“退出機製”條款
第108章古民補上的“退出機製”條款(第3/6頁)
方應在合同終止後30日內,向乙方支付退出補償金。補償金計算方式如下:
(退出補償金)=(乙方實際投入的專屬裝修費用+甲方指定或提供的設備購置費)x(剩餘合同月數/合同總月數)x50%。
前述‘專屬裝修費用’指根據甲方統一要求進行的、無法被其他經營用途直接利用的裝修部分,以乙方提供的合法有效票據為準。‘剩餘合同月數’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同時,甲方應按市場公允價值回收乙方門店內未過保質期、包裝完好的甲方品牌專屬商品及包裝材料。”
設計意圖:這是“退出機製”的核心。承認了乙方“專屬投入”的價值,並引入“時間折舊補償”概念。50%的比例是談判起點,意在表明乙方投入不應完全沉冇。設置回收存貨條款,減少乙方損失。
9.5.3乙方違約處理:
“乙方違約導致合同終止,應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但甲方應在扣除違約金及乙方應付未付款項後,退還乙方支付的設備押金,並有權以市場評估價7折回購乙方門店內仍具使用價值的甲方指定設備。”
設計意圖:即使乙方違約,也試圖為其挽回部分設備殘值,避免“掃地出門”,體現一定公平性。
9.5.4到期/協商終止處理:
“合同期滿不續約或協商終止,乙方應在30日內去除甲方品牌標識。對於門店內仍可繼續使用的非品牌專屬的裝修、設備、貨架,乙方享有完全所有權,可自行處置。雙方應公平結算未結清款項。”
9.5.5去除品牌標識期限放寬:
修改原合同“立即停止使用”為“應在合同終止後60日內,完成去除甲方商標、標識等視覺元素的工作”。因門店重新裝修、換招牌需要時間,立即停止不現實。
三、關於競業禁止(對應原8.1)的修改:
8.1限縮競業禁止範圍:
“合同期限內,乙方不得在約定區域內經營同類業務。合同終止後,競業禁止期限縮短為6個月,地域範圍縮小為以乙方原門店為中心半徑1公裡內。但若甲方依據第9.5.2條向乙方支付了退出補償金,則競業禁止期限可延長至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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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意圖:將競業禁止與甲方是否履行補償義務掛鉤,增加甲方濫用終止權的成本。大幅縮短期限和範圍,使其更符合保護合法商業秘密的限度,而非限製乙方基本生存權。
四、關於合同轉讓(對應原9.6)的修改:
9.6設定“合理條件同意”原則:
“乙方擬轉讓本合同權利義務,應提前30日書麵通知甲方,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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