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章古民補上的“退出機製”條款
第108章古民補上的“退出機製”條款(第4/6頁)
提供受讓方資質材料。甲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所謂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於:受讓方明顯缺乏履約能力、有不良商業記錄、經營理念與甲方品牌嚴重不符等。甲方應在收到通知後15日內書麵回複,逾期未回複視為同意。若甲方拒絕,應書麵說明具體理由。乙方轉讓成功後,甲方可收取一筆合理的過戶審核費(具體金額於附件中約定,原則上不超過加盟費的10%)。”
設計意圖:將甲方的“同意權”從絕對·權力變為“合理條件下不得拒絕”的義務,為乙方保留了通過轉讓門店回收部分投資的可能退出路徑。明確“正當理由”和“合理費用”,防止甲方故意阻撓或收取高額費用。
五、關於爭議解決(對應原12.1)的修改:
12.1約定在乙方所在地訴訟:
“……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乙方門店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設計意圖:顯著降低乙方維權的地理和時間成本,使爭議解決條款對雙方相對公平。
條款設計完成後的推演與講解:
古民將這份虛擬的《補充協議(草案)》連同詳細的註釋和設計意圖,一起拿給老陳看。他花了近兩個小時,逐條向老陳解釋每一條“為什麼這麼改”、“改了之後對你有什麼好處”、“談判時對方可能會怎麼反駁”、“我們的底線在哪裡”。
“陳叔,你看這條,”古民指著9.5.2,“我給你算筆賬。假設你投了8萬裝修和指定設備,合同三年,乾了一年想退,如果是他們原來的合同,這8萬全打水漂。按我補的這一條,你乾了12個月,還剩24個月,補償金=8萬x(24/36)x50%≈2.67萬。你能拿回兩萬六千七,加上處理存貨的錢,可能能回來三萬左右。雖然還是虧,但本錢能回來一部分,不至於血本無歸。有了這條,你進去的時候就知道,最壞情況大概虧多少,心裡有底。他們想隨便趕你走,也得掂量掂量要不要出這筆錢。”
老陳聽得眼睛發亮,又反複看了幾遍那些條款,特彆是關於補償金計算和競業禁止掛鉤的部分。“小子,你這腦子……是把彆人的後路都給自己想好了啊。這些東西,他們能答應?”
“大概率不會全答應,”古民坦誠地說,“這就像買菜討價還價。我開這個價,是告訴他們,我知道這裡麵有什麼坑,我想要什麼保護。他們肯定會還價。但有了這份東西,談判的焦點就從‘要不要保護’變成了‘保護到什麼程度’。比如,補償金比例可以從50%往下談,30%、20%?但必須要有這個機製。競業禁止可以從6個月談到1年,範圍從1公裡談到1.5公裡,但不能是原來的2年3公裡。最重要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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