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河內的人隻替我守四十八小時
第二十三章 河內的人隻替我守四十八小時(第3/3頁)
月寄一套紙本回白鷺,另一套留河內鐵櫃,電子彙總隻做數字查詢。吳程偶爾看倉位使用,不碰我們的付款。阮文山每月在河內停五到七天,當地供應商逐漸認他的臉,並繼續叫他賀先生。
我要求梁佩糾正。她糾正過三次,發現對方下次仍叫錯。阮文山自己不再主動解釋,隻在正式簽字時寫真名或“代辦”。稱呼、係統與簽名開始成為三層不同的身份。
年底,辦事點接到一份長期貨運合同。對方要求負責人****複印件。梁佩傳真來申請,我的證件過期換新正在辦理,阮文山的證件可立即使用。合同若等一個月,對方可能另找承運。
我拒絕再把他的證件配我的名字。我們請吳程證明辦事點在其倉內履約三個月,並以青川公司主體簽約;對方接受,合同金額減少一成,因為不再有個人擔保。趙坤認為我為了名字少賺太多,阮文山也說自己願意擔保。
我告訴阮文山:“你願意,不代表五年後的你也願意。擔保期限長過我們今天這通電話。”
他問:“那之前已經簽的怎麼辦?”
我說逐份補正。
我們補了四份,剩下幾份因客戶更換、項目結束或對方拒絕而保留原狀。每一份都在灰本列期限與風險。它們像已經插進木頭的釘子,能剪掉露在外麵的頭,拔出來仍會留下孔。
二〇〇八年八月,白立帶阮文山簽過的授權來河內,申請把聯絡處負責人換走。吳程能做的仍是把貨和原件放進爭議區,守四十八小時。四十八小時以後,若我不出現、也冇有合格文件,他不會替我無限期扣住彆人的申請。
關係的邊界從第一次簽合同時就寫好了。後來有人問我,做到瀾城這個位置,為何到了河內還不能一句話解決。我說一個真正願意接你電話的人,最可貴之處不是他什麼都替你辦,而是他會在答應的那一小段裡,不因為另一方更有錢便提前開門。
四十八小時不長,夠一輛車從河內到瀾城,也夠一個死人被另一個名字接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