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河內的人隻替我守四十八小時
第二十三章 河內的人隻替我守四十八小時(第2/3頁)
許盛逐箱從底部檢查,又發現第二箱螺釘有動過痕跡。開箱後,第二箱型號正確,內部卻少一組銅管。到第四十六小時,供應商同意全部退回並在七日內返還首款。
四十八小時到期前十三分鐘,雙方簽完退貨。吳程開爭議區,貨由原車運回。青川損失施工延期、差旅與另找設備的價差共十一萬,追回首款與檢驗費。酒店晚開一層客房十六天,冇有因此停整個項目。
趙坤事後問吳程,若我們晚十三分鐘,他是否真把貨退回。吳程說會,因為他的承諾隻是守到四點,不是替任何一方等到方便。趙坤覺得這種人難交朋友,我說正因為期限會到,他給的四十八小時才值錢。
這件事傳給另一家設備商。對方願意按正確型號補貨,價格高五萬,卻接受到倉開箱驗收後付尾款。我們冇有因害怕再次被騙便把所有供應商當騙子,隻把底板、重量與原廠序列號寫進以後驗收。
辦事點九月正式啟用。十二平方米房間裡隻有兩張桌、一隻鐵櫃、一部傳真機和三把不同顏色的鑰匙。梁佩掌日常賬,阮文山負責北線與河內之間的現場簽收,第三把鑰匙由吳程倉庫值班室封存,隻在前兩人都不能到場且貨物需要保全時啟用。吳程不因此成為青川負責人,也不對賬負責。
門牌寫“青川貿易聯絡處”,冇有寫賀青川。申請與租約卻必須列一名自然人負責人。梁佩是當地雇員,不願承擔全部項目曆史;阮文山已經長期經辦,最熟。按最初討論,應寫我本人,現場授權阮文山。
辦理當天,我在瀾城處理第二家酒店工程糾紛,無法到河內。工作人員要求負責人現場簽。郵寄與延期都要一個月,辦公室電話和倉位合同會一起延後。阮文山打來電話,問是否可以憑現有授權代我簽申請。
申請表隻顯示負責人姓名,不顯示經辦附件。若他簽“代賀青川”,係統裡仍會錄入賀青川;若寫自己,十七份舊文件又要重新銜接。梁佩建議延期,等我下月親自來。方啟榮主張先辦,反正業務屬於青川,誰落筆不影響利益。
我選擇先辦。
我傳真專項授權,寫明阮文山僅代簽租用和聯絡登記,不得變更受益、開立借款或處分貨物。阮文山在申請上寫“賀青川”,附件寫自己真名。原件回白鷺歸檔,河內係統隻留下我的名字和他到場的臉。
這份申請後來成為十七份代簽文件中的第四份。它冇有立即造成損失,甚至讓辦公室早一個月啟用、拿下兩份貨運合同。每一項程序當時都有人看、有人授權、有人歸檔。錯誤不是有人偷偷偽造,而是我們明知外部係統會丟掉附件,仍認為內部保存足以解釋。
辦事點第一個季度處理四十二批貨,冇有逾期。梁佩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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