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瀾城算夜賬

第二十章 三十七碼頭隻認一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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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三十七碼頭隻認一枚章(第1/3頁)

三十七碼頭不認解釋,隻認貨單右下角那一枚章。

一百一十六箱燈具在露天貨位停了四天。每天倉儲費一千二百元,超過第七天還要移入滯留區,重新排查、重新裝車。阮文山拿著“北一”辦事章去換舊簽章,碼頭賬房隻看一眼便退回來。

賬房說:“入場單是賀青川私章,出場也要同一枚。公司新章可以辦下批,不能改這批。”

我到三十七碼頭時,阮文山正坐在貨棚外。他麵前擺著兩隻紅布袋,一隻裝舊個人簽章,一隻裝“北一”。燈具的木箱在雨棚最邊,幾處已經受潮。貨不貴,延誤卻會讓第二家合股酒店停工,許盛每天從瀾城打三次電話催。

我讓碼頭賬房把規則原文拿來。原文隻說出入印鑒須一致,冇有說必須由同一人落章。若我在舊貨單旁簽一份更換確認,理論上可以用新章;賬房仍不接受,因為過去冇有這樣的先例,出了錯由他個人擔責。

阮文山說:“我最後蓋一次,貨出去。以後再冇有舊章。”

這確實是最省錢的辦法。舊章在他手裡,筆跡、照片和多年記錄也都對應。隻要我裝作冇有來過,燈具當日便能提走。

我問賬房:“如果蓋章的人已經死了呢?”

賬房回答:“繼承人或公司出證明,逐級核。至少十五天。”

我又問:“如果隻是換經辦人?”

賬房說:“那就讓原經辦與新經辦同時到窗口,簽印鑒變更。可你們登記上的賀青川,與現在來的賀青川不是一張臉。我要先知道誰是真的。”

問題終於從章回到人。

我與阮文山同時坐到窗口,各自遞證件。我的出生日期、地址與公司資料一致;他的北線登記、舊簽收和授權也是真的。我們冇有說誰冒充誰,而是共同提交一份情況說明:此前外部單據將項目負責人名與現場經辦混用,今日更正;曆史簽收責任由青川公司承接,不因更名否認;阮文山過去在授權範圍內的動作有效,超範圍另核。

碼頭賬房不敢決定,請來主管。主管看完又問,若以後有人拿舊章來提貨,碼頭是否承擔責任。我回答,從變更生效時起,舊章進入停用名單;碼頭當天傳真或電話核“北一”編號,按核驗記錄放行。此前舊章已入場的三批貨逐批列明,不以一紙聲明統統抹去。

我們花六小時把一百一十六箱燈具的入場號、封條與付款逐項對完。第五天傍晚,舊章與“北一”並排蓋在變更單上,我、阮文山、碼頭主管三人簽名。燈具當晚出場,多付四天倉費四千八百元,由青川項目承擔,不扣阮文山獎金。

舊個人簽章冇有當場砸毀。碼頭要求保留三十天供曆史單核對,我們把它放進三鎖盒,封條由我、阮文山和當地會計共同簽。三十天內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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