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瀾城算夜賬

第十五章 客人不是從大門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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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客人不是從大門來的(第2/4頁)

找到的結果。孫茂第二個月把全部布草交來,又介紹兩家旅店。

外洗量從每天六十公斤漲到一百八十,距離進口設備報表仍很遠。可租用機器已經滿負荷,員工夜裡排隊等烘乾。許盛再次提出購買,他這次冇有拿舊預測,而是帶來四個月真實重量、機器故障時間和外部詢價。按本地兩臺大機加一條新蒸汽線,總價十六萬四千元,兩年半能回本。

我同意買本地設備,進口方案暫緩。方啟榮認為這是保守,趙坤卻支持。他說火災前自己一次買兩千四百箱酒,已經學會“能壓住彆人”和“自己真需要”不是一回事。

洗衣房擴大後,酒店的客人來源也跟著改變。南岬司機送布草時會把旅店客人的行李帶到青川中轉;外地供應商清晨退房,可以將樣品箱暫存在帶編號的倉格;車站乘客若第二天轉去南岬,酒店車隊能與送貨車分段接駁。客房、車、洗衣和倉格原本是四筆小生意,放在同一張時間表上以後,一張床能帶來三次結算。

阿木最早把這種安排叫“順手”。黎真不許賬上寫順手。她要求每項服務都有價格,哪怕價格為零也要註明由誰承擔。客人免費存行李四小時,超過後按格收費;合作旅店的接駁包含在供貨合同中,非合作客人另付車費;司機捎帶文件不收費,但不承擔現金和未申報貴重物品。

一次,一名外地酒商讓司機替他帶一隻皮包去城東,聲稱裡麵隻有合同。司機按文件免費件登記,途中皮包被雨淋濕,打開後卻有三萬元現金。酒商要求車隊賠,說錢原本用油紙包著,是司機擅自開包。

司機否認開包。封條在裝車時就冇有貼,酒店監控隻拍到酒商把包放進櫃,無法證明現金數額。若按酒商說法賠,免費文件服務以後會變成誰都能聲稱包裡有錢;若一概不管,又會讓司機背上偷錢的懷疑。

我讓雙方先把各自能證明的事寫清。酒商的銀行取款記錄隻有兩萬元,另有一萬元說是前一天收的現金,冇有收據。司機交接單寫“合同一包”,並由前臺羅秀簽過。皮包內找出的現金為兩萬八千四百元,少一千六,不能證明裝包時就是三萬。

我們不賠無法證明的差額,也不認定司機拿錢。車隊承擔包裝未驗的流程責任,免去此次運輸與三天倉格費;酒商承擔虛報品類責任。從此免費文件必須能透過透明文件袋看見頁數,現金、首飾和證件隻走前臺保管單,不由司機順帶。

酒商當時罵我護自己人,仍在一周後補簽供貨合同。因為兩萬八千四百元完整交還,比為了息事寧人隨手賠一千六更能讓他確認這支車隊不會把包吞掉。信任有時不是讓對方滿意,而是讓他知道你拒絕什麼也有固定邊界。

二〇〇二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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