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章古民的修订版:价值创造义务条
第89章古民的修订版:价值创造义务条(第2/5页)
订方向:在保留必要风险防范(确权、过错追责、债务隔离)的基础上,协议需增加以下维度:
价值创造导向:明确婚姻不仅是财产结合,更是人力资本、情感资本、社会资本的结合与共同投资。协议应鼓励双方为这些“资本”的增值做出贡献。
动态权益调整:引入基于时间、贡献、特定目标达成的权益动态调整机制,使权益分配更能反映婚姻存续期间的实际贡献变化。
激励相容:设计条款,使双方在追求个人合理利益的同时,其行为也能自动有利于婚姻共同体的存续与发展。
表达优化:在条款中融入对婚姻感情基础的确认、对共同未来的期待等柔性表述,平衡协议的冷感。
第二步:设计“价值创造义务条款”与“动态权益调整机制”。
古民在原有协议框架中,新增了第四大部分“四、价值创造、贡献评估与动态权益调整”,包含以下核心子条款:
4.1价值创造范畴界定
双方确认,婚姻的价值不仅体现为共有财产的增加,还包括以下非直接经济形式的共同价值创造:
(a)家庭生活价值:包括但不限于家务劳动、子女抚养与教育(含继子女)、老人照料、家庭关系维护等。
(b)人力资本支持价值:一方为支持另一方事业发展、技能提升、身心健康所付出的时间、精力、情感支持及直接资源投入。
(c)情感与关系价值:保持忠诚、相互尊重、有效沟通、共同创造积极家庭氛围等对婚姻存续质量有重大贡献的行为。
(d)社会资本协同价值:整合双方社会关系网络,为家庭发展创造机会、规避风险。
4.2贡献记录与评估原则(非强制,倡导性)
(a)双方可自愿建立“家庭贡献日志”(形式自定,如共享电子文档),不定期记录各自在4.1条所述各方面的重大、超出常规预期的贡献。记录侧重于事实描述,而非量化评分。
(b)当需要依据本协议4.3条进行权益调整时,可参考“家庭贡献日志”及相关证据,由双方协商评估贡献程度;协商不成的,在争议解决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4.3动态权益调整机制
本机制主要适用于房产等重大共同财产的权益比例调整,旨在反映婚姻存续期间的价值创造变化。
(a)基于时间与婚姻存续的权益累积:对于按本协议1.2条约定按份共有的房产,自婚姻登记之日起,无过错方每年自动获得该房产1%的“婚姻存续贡献权益”(从对方份额中转移,最高累计不超过10%)。此条款旨在奖励对婚姻稳定的长期维护。
(b)基于特殊贡献的权益奖励:
i.若一方为支持另一方获得显著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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