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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军火帝国第九章国家代言人(二更求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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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军火帝国第九章国家代言人(二更求月票)(第3/4页)

-16战斗机的价格仅为出口价格的50%。通过大规模出口,不但能够以量产的方式降低制造成本,分摊研制费用,还能从中赚取高额利润,刺激军火企业开发新技术的积极性。

除此之外,整合军火企业也是缩减费用的有效手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美国有数百家军火生产商,仅制造军用飞机的企业就有波音、格鲁曼、道格拉斯、共和等十多家企业。经过数十年发展,美国的军火生产商减少到了十多家,生产军用飞机的只剩下了波音、洛马、诺斯罗普与通用电气四家。企业越大,资本越雄厚,投入研发的费用越多,开发新装备的能力越强,竞争力越高。

共和国要想成为军火生产与出口大国,必须尽快整合国内分散的军火制造企业。

由国家来做,不但效率低下,还与即将出台的《政府行为规范法》相抵触。

在此情况下,只能由民营企业来做,通过联合、收购、吞并等方式逐步将各家军火制造商整合到一起,最终形成一家或者几家超级军火生产商。

当然,改革要一步一步的走,军火领域也不例外。

纪佑国让+彦博等人出资成立“中重公司”,只是军火企业改革的第一步。

了解了纪佑国的想法后,+彦博不再担心什么。

按照“中重公司”与国资委签的合作协议,参与合作的32家国营军火生产企业在“中重公司”各拥有1%的股权,国资委以技术入股的名义拥有17%的股权,另外51%%的股权中,+彦博与李成文各占125%、叶永畿占05%、龙誉腾占85%、龚书涛占6%、剩下的1%归+慕华。

最初,李成文与叶永畿并不赞同国私联营。

在他们看来,国家入股的直接后果是分散了股权,对公司经营非常不利。

与政府谈判期间,李成文与叶永畿提出了他们的想法。经过磋商,最终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国资委与国营军火生产企业只有“分红权”,没有公司决策权。除了由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技术保密工作之外,其他事务由+慕华代表的董事会全权决策。

签署了协议,剩下的事情就好办得多了。

5天之内,“中重公司”的审批工作全部完成,董事会也宣告成立。虽然+慕华只有1%的象征性股权,但是在其他六人都无心过问公司的情况下,赋予+慕华全权决定公司经营事务的权力,由+慕华担任董事长。

除了日常经营外,公司的另外一项关键工作就是技术保密。军火贸易与国家保密工作有密切关系,特别是各项先进军事技术。不管在哪个国家,哪家军火公司都与政府签署了相关保密协议。

什么武器能卖,能够卖给哪个国家,不由公司决定,由政府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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