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8章寒曉東的專家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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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共同特點是,他們在情感上是脆弱的,在社交上是孤獨的。他們渴望被愛,卻被操縱者利用了這個渴望。”
第二個案例,是“星辰”——那個在“幻境”平臺中被集體操控的女孩。寒曉東描述了詐騙集群的運作模式——數百個虛擬化身如何協同作戰,如何用ai技術精準地匹配目標的情感需求,如何在三個月內騙取二十三萬元。
“這個案例,揭示了情感操縱在數字時代的新特征——規模化、智能化、隱蔽化。”寒曉東說,“傳統的法律手段,已經無法應對這種新型犯罪。”
四、數據的支撐
在呈現案例的同時,寒曉東用數據來支撐他的論點。
他展示了幾組關鍵數據。第一組數據,是情感操縱案件的增長率——過去三年中,基金會接到的求助案件增長了百分之四百七十。第二組數據,是受害者的年齡分布——百分之六十五的受害者在十八到三十五歲之間,其中女性占百分之八十。第三組數據,是情感操縱的經濟損失——平均每個受害者損失八萬五千元,最高的個案損失超過兩百萬元。
“這些數據,隻是冰山一角。”寒曉東說,“因為大多數受害者,在發現自己被騙後,選擇沉默。他們感到羞恥,感到恥辱,不願意報案。真實的受害者數量和損失金額,可能比統計數據高出三到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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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立法的必要性
在呈現了案例和數據後,寒曉東闡述了立法的必要性。
“目前,我國法律對情感操縱行為,缺乏明確的定性。”寒曉東說,“詐騙罪,隻能適用於涉及財產損失的案件。侮辱罪和誹謗罪,隻能適用於涉及名譽侵害的案件。家庭暴力防治法,隻能適用於家庭成員之間的案件。”
“但情感操縱行為,往往同時涉及財產損失、名譽侵害和精神損害,且操縱者與受害者之間,不一定存在家庭關係。這就導致了很多情感操縱案件,在法律上找不到適用的條款,無法被追究責任。”
“因此,製定一部專門的反情感操縱法,是非常必要的。這部法律,應當明確情感操縱的定義和認定標準,設置合理的法律責任,建立有效的受害者保護機製,為司法機關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
六、反對的聲音
寒曉東的陳述結束後,聽證委員們開始提問。
一位法律專家提出了質疑:“寒先生,你的論點很有說服力。但我擔心,如果情感操縱的定義過於寬泛,可能會導致法律被濫用。比如,情侶之間的爭吵、朋友之間的誤會,會不會被誤認為是情感操縱?”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寒曉東回答道,“所以,我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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