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章非律師的出庭資格戰
第46章非律師的出庭資格戰(第2/6頁)
道理。不行。”陳墨說。
“還有一個辦法。”老吳從電腦前抬頭,“我查了相關案例。三年前,上海有一起類似案件,被告也是被前公司起訴商業間諜,他的律師也被排除代理。最後,他找了個法律專業的學生做公民代理,加上一位技術專家做顧問,在法庭上贏了。法院認可的理由是,該案涉及專業技術,非律師的技術專家能更好地解釋事實。”
“法律專業學生?我們上哪兒找?”影子問。
“北京政法大學有研究生做法律援助,我們可以聯係。但需要學校推薦,且學生不能收費,隻能算社會實踐。”老吳說。
“時間夠嗎?”
“聯係學校,走程序,至少三天。但我們可以雙線進行。一方麵,陳墨以公司名義推薦寒曉東為公民代理,理由是案件涉及專業技術,寒曉東作為技術人員,能準確陳述事實。另一方麵,我們聯係政法大學,找一名研究生做法律顧問,協助寒曉東。學生不直接出庭,但可以在庭前準備和庭後複盤提供支持。”老吳說。
“可以。現在分頭行動。張律師、李律師,你們繼續從法律角度提供支持,但不正式代理,以免被處罰。老吳,聯係政法大學。影子,準備公司推薦函和相關證明材料。寒曉東,你開始準備辯護材料,重點是技術反駁,法律部分我們輔助。”陳墨說。
“明白。”
下午兩點,寒曉東在辦公室整理技術反駁材料。他需要證明三點:一,他冇有下載浩天科技的核心代碼;二,他冇有給吳濤發郵件;三,合同簽名是偽造的。
第一點,電腦操作日誌。浩天科技提供的日誌顯示,他在離職前一周,有三次下載記錄,文件名為“**art_customer_service_v2.7.zip”,大小約300mb。但他回憶,那周他在做交接,確實訪問過代碼庫,但隻查看了部分文件,冇有打包下載。而且,公司規定,核心代碼下載需要部門經理審批,他冇有審批記錄。他調出自己在浩天科技的審批記錄,顯示最後一份審批是他離職前兩周,內容是“請假三天”,與代碼無關。
第二點,郵件記錄。郵件是從他的工作郵箱發出的,發信ip是浩天科技內網ip,時間是他離職後第二天上午十點。但他離職當天,人事部就收回了他的工牌和門禁,他無法進入公司,更不可能用內網電腦發郵件。他查了那天的個人行程:上午十點,他在家收拾行李,準備搬家。小區電梯監控可以證明他上午九點半出門扔垃圾,十點零五分回家。但他冇有當時的監控錄像,需要向物業申請調取。
第三點,合同簽名。他提供了自己的十份簽名樣本,包括入職合同、租房合同、銀行單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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