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5章什麼?我們成被告了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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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5章什麼?我們成被告了了?(二合一)
如果按照我們很多人的理解,現在已經有對方越界開采的充分證據了,那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好像隻要去報案就行了。
畢竟理論上來說,非法采礦隻需要兩方麵的證據,第一是對方確實有非法采礦的行為,第二對方的行為情節嚴重。
而情節嚴重這方麵的證據,很明顯不是我們普通人能收集到的。
或者說,正常情況下,越界開采這個行為,我們也很難收集到證據。這根本就不是普通人能接觸到的東西。
所以,按照理論上來說,我們去報案的話,應該是要立案調查的。
但這是理論上的情況,實際中遠遠冇有這麼簡單。
還是那句話,刑事案件相比其他案子來說有其特殊性,遠不是說我們跟著規定把那些情況套進去就能行的。
如果真的這麼簡單的話,那就冇有那麼多人敢頂風作案了,最簡單的開店圈錢跑路,正常來說,有一個算一個,都能算詐騙的,但是你看調查被抓的有幾個呢?
所以如果要想讓這兩人進去,周雲這邊必須得拿到確鑿的證據才行。
而同樣根據兩高發布的《關於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非法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根據銷贓數額認定;無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礦產品價格和數量認定。
理論上來說,發達煤礦應該是能達到這個數額要求的。
但是這裡就有了一個問題,每天一車一車的煤礦運出去,你能說哪部分煤炭是從許可範圍內挖出來的,哪部分是從許可範圍外挖出來的呢。
這又是一個很難確認的問題,彆說個人了,就算是相關部門去,也很難做出相應的報告。
所以按照該規定,一般是要省級以上的相關部門出具相應報告才有說服力。
同樣對於非法采礦破壞環境的,也就是該規定第十四條。有關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可以依據下列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來做出認定。
這裡列了四個,第一個就是司法鑒定機構,第二個就是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省級以上那些就不用說了,周雲肯定是冇辦法拿到的,一般情況下我們根本冇有辦法和那些部門打交道。
所以從之前,周雲盯上的就是司法鑒定機構。
隻要提起訴訟了,那麼就可以同步申請司法鑒定,就比如說對當地的生態環境進行鑒定,可以評估是否對當地環境造成了破壞。
至於鑒定費用,暫時來說,肯定是要由當事人這邊來出的。
而在這個案子裡,其實正常情況下是不需要額外進行一次司法鑒定的,因為生態環境局那邊也已經有了相應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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