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6章自有大儒為我辯經
第716章自有大儒為我辯經(第4/5頁)
對化的「人理』準則。」
「而蘇公將「天理』概念拓寬至自然法則,同時將「人理』視為一個動態發展、需不斷「致良知』並「實行』檢驗的體係。」
孫文啟感到腦中脈絡逐漸清晰。
羅萬化巧妙地完成了概念的轉換與對接。
將理學核心命題「存天理滅人欲」收納到蘇澤的「人理」範疇內進行討論,認為這是「人理」內部的自我淨化要求。
同時,蘇澤提出的那個更廣闊的、屬於自然科學的「天理」,則被置於另一層麵,與這一倫理命題並行不悖。
文章後半部分,羅萬化進一步闡述這種並置如何豐富而非瓦解蘇澤的統一理論:
「由是觀之,蘇公「天理人理』之分,非但未抵消程朱「存理滅欲』之精神,反為之提供更務實之路徑。」
「其所謂探究自然之「天理』,乃「實行』之首要領域,關乎國計民生之實質進步。此領域之「理』,重在認知與利用,非關道德善惡之抉擇。物競天擇,乃客觀描述,非人倫價值。」
「而「人理』之建構與踐行,則須臾不離「致良知』之內省與「實行』之檢驗。「存天理(人倫之天理)滅人欲』,正是「致良知』過程之一環,是於內心和社群中不斷辨析何者為正當需求(合於天理),何者為過度私欲(人欲),從而鞏固社會之共同價值基礎。」
「然此「人理』及其中之「天理』標準,非僵死不變,須隨時代變遷、經由「實行』之效果反複驗證、調整,此即蘇公「實行而一』精義所在。」
「譬如,宸學士見海鳥因食性而異喙,此自然「天理』之顯現,無關道德。然若將此「競爭』「適應』之理,簡單移用於人間,倡言弱肉強食,則墮入「人欲』之私,悖離「人理』之仁愛互助之本。」「反之,武清伯以「人選』改良物種,是利用自然「天理』以服務人之正當需求(亦屬「人理』),正是「實行』以厚生。」
「故,蘇公新論,非取消「存天理滅人欲』之命題,而是將其恰當安置於「人理』的動態發展體係之中,使之與探究自然之「天理』的「實行』事業相輔相成。」
「既承認社會需要倫理規範以約束不當之欲(存理滅欲),又強調此規範本身需基於良知、麵向現實、經世致用(致知而行)。」
「更指出,人對自然「天理』認知之深化(實行),可為人倫社會之發展(人理)提供新的物質基礎與思考維度,而健全的「人理』又能引導自然「天理』之應用趨於善的方向。」
羅萬化最後總結道:
「因此,蘇公「天理人理』之辨與「實行而一』之倡,非但無悖於「存天理滅人欲』之古訓,實為正解‖」
孫文啟讀完,長長舒了一口氣,背後競已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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