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5章當庭釋放:但限製行動
第395章當庭釋放:但限製行動(第3/5頁)
色鐵青,想要反駁,卻發現方啟明已經將辯論提升到了證據法理和證明標準的層麵,單純的技術細節糾纏已然不夠。他試圖強調“其他證據的印證”,但在鑒定意見的衝擊下,這種辯解顯得蒼白無力。
休庭合議。這一次,合議的時間比以往任何一次都要漫長。
法庭內,空氣仿佛凝固。陸沉舟坐在被告席上,背脊挺得筆直,目光平靜地註視著前方的國徽,隻有微微收緊的指尖,泄露了他內心的波瀾。林晚則微微垂著眼眸,長長的睫毛在蒼白的皮膚上投下淡淡的陰影,無人能窺見她此刻翻湧的心緒。蘇瑾和秦墨坐在旁聽席角落,雙手交握,指甲幾乎掐進肉裡。阿九在遙遠的克裡特島,也通過加密線路緊張地關註著。
時間一分一秒過去,每一秒都像被拉長了一個世紀。
終於,法槌敲響,法官和兩位陪審員重新入席。所有人的目光瞬間聚焦在審判長臉上。
法官冇有立刻宣判。他先是花了近十分鐘時間,詳細闡述了合議庭對鑒定意見的審查情況,對控辯雙方意見的考量,以及對全案證據的綜合分析。他的語調平緩,用詞嚴謹,但所有人都能從其話語的重心中,感受到風向的轉變。
“……綜上所述,”法官最終說道,聲音在寂靜的法庭中格外清晰,“本案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陸沉舟、林晚犯罪所依據的關鍵電子證據,經本院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重新鑒定,其真實性、原始性存在重大疑問,且該疑問無法通過合理解釋予以排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之規定,以及‘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對於真實性存疑、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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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提供的其他證據,雖能與存在疑問的電子證據相互印證,但因其證明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後者的真實性,在關鍵電子證據證明力被實質性削弱的情況下,上述其他證據不足以獨立、完整地證明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無法形成排除其他可能性的、唯一指向兩被告人的閉合證據鏈條。”
法官略作停頓,目光掃過陸沉舟和林晚,然後莊嚴宣布: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陸沉舟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故意泄露商業秘密罪,指控被告人林晚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現在宣判:”
“被告人陸沉舟,無罪。”
“被告人林晚,無罪。”
“予以當庭釋放。”
“無罪”二字,如同驚雷,在法庭中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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