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4章司法鑒定:證據被采納
第394章司法鑒定:證據被采納(第2/7頁)
一位年輕些的律師問,“難道不提?”
“提,但不是現在,也不是以這種方式提。”方啟明道,“在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時,我們可以附加一份‘情況說明’,以一種假設性的、探究性的口吻指出:如果涉案證據確係偽造,那麼偽造行為必然在某個物理或數字環境中進行,可能會留下環境痕跡。我們可以‘建議’鑒定機構,在條件允許且符合程序的前提下,關註證據可能帶有的、指向特定工具或環境的‘潛在關聯特征’。這是為將來,如果我們能通過更‘合法’的途徑(比如調查令、國際司法協作)獲取到服務器相關證據,並將其與鑒定發現的‘工具特征’進行比對時,鋪平道路。現在,這幾行日誌是我們手中的‘王炸’,但出牌時機必須恰到好處。”
秦墨點頭:“林晚案這邊,我會同步推進。重點強調郵件和圖片附件的異常,申請對通信證據的生成環境和路徑進行更深入的溯源分析。另外,我通過一些渠道了解到,最高法近期可能要出臺一份關於規範電子證據審查判斷的指導意見草案,裡麵可能會強調對電子證據真實性的實質審查,尤其是對可能存在偽造的技術審查。我們可以利用這個風向。”
戰略既定,行動立刻展開。方啟明和秦墨幾乎同時向法院提交了措辭嚴謹、引經據典、附有大量技術分析摘要和專家意見(方啟明通過海外渠道獲得的“影子鑒定”傾向性意見被巧妙轉化為學術觀點引用)的《重新鑒定申請書》。與此同時,方啟明利用自己在法學界的影響力,通過幾位德高望重的學者,在權威法律期刊上發表了數篇探討“複雜經濟犯罪中電子證據真偽甄彆”的文章,文中雖未提及具體案件,但所舉的“技術異常案例”,與陸沉舟、林晚案中的疑點如出一轍,在學界和實務界悄然引發關註和討論。
壓力,開始轉向檢方和原鑒定機構。
起初,控方態度依然強硬,指責辯方“玩弄技術概念”、“濫用訴訟權利”、“企圖以虛無縹緲的技術懷疑否定紮實的證據體係”。原鑒定機構也出具了一份補充說明,重申其鑒定過程規範,結論科學可靠,並對辯方指出的“異常點”進行了技術性反駁,稱那些“異常”在電子證據生成過程中屬於“合理波動”或“可解釋現象”。
但方啟明和秦墨冇有氣餒。他們抓住鑒定機構補充說明中的幾處技術性紕漏和邏輯不自洽,進行了猛烈的抨擊。在又一次庭前會議上,方啟明甚至當庭播放了一段由他委托的海外專家錄製的視頻,該專家以嚴謹的學術態度,演示了如何利用公開的技術手段,重現出與涉案證據中“字體子集異常”高度相似的特征,並指出這種異常“極不可能自然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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