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3章攻擊策略:蘇瑾的法律圍剿
第333章攻擊策略:蘇瑾的法律圍剿(第5/7頁)
中止該拍品拍賣,相關爭議由各方自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第12條,如因戰爭、自然災害、法律或政府行為等不可抗力導致拍賣無法進行,主辦方不承擔責任,並可取消或延期拍賣。”
“很好。”蘇瑾眼中閃過一絲光芒,“我的公開指控和官方機構的即時關註,足以構成‘所有權爭議’,甚至可以被解釋為某種‘政府行為’的前兆。我會在現場援引這些條款,要求拍賣方依據第7.3條,立即中止三件青銅器的拍賣,並將拍品交由中立第三方(或摩納哥司法當局)暫管,直至爭議解決。同時,暗示如果拍賣方不配合,其行為可能構成對摩納哥法律和國際公約的藐視,進而引發更嚴重的法律後果(即觸發類似‘不可抗力’的情況,導致整個拍賣會被當局介入甚至取消)。”
“這是對拍賣方決策者的直接心理和法律施壓。是冒著得罪所有在場賓客、引發整個活動崩潰的風險繼續拍賣,還是暫時妥協,將問題限製在三件拍品上?在多重壓力下,理智的決策者很可能會選擇後者。”
“第四層:預案與後手。”
“以上三層策略,是基於現場能夠相對順利執行、摩納哥當局願意且能夠快速響應的理想情況。我們必須做最壞的打算。”
“預案a:拍賣方強硬拒絕,現場安保試圖武力乾預,控製或帶走文物。此時,陸沉舟和林晚的身份就是關鍵。陸沉舟的‘俄羅斯寡頭繼承人’身份可以表現出強硬的姿態,甚至假裝對文物勢在必得,以‘買家’身份要求驗看或暫時保管,製造混亂,拖延時間。林晚的‘阿聯酋公主顧問’身份則可以扮演調停或施加外交壓力的角色。同時,阿九需要隨時準備遠程乾擾遊艇的通訊和部分控製係統,必要時製造小範圍混亂(如局部斷電、火災報警誤觸發等),為‘夜梟’的接應小組創造機會,或為摩納哥當局的強製登船爭取時間。”
“預案b:摩納哥當局反應遲緩或態度曖昧。我們需要有備用的‘輿論炸彈’。提前準備好詳實的材料包,包括三件文物的清晰圖片、被盜證據鏈、與阿斯特裡翁基金會的關聯、以及現場衝突的影像記錄(由我們的人秘密拍攝)。一旦情況不妙,立即通過多個匿名渠道,將材料同時發送給全球主要的調查記者、文物返還組織、國際藝術媒體和社交媒體大v。標題要震撼:‘國際頂級藝術基金會被控拍賣中國被盜國寶,涉嫌洗錢!’、‘摩納哥公海拍賣會驚現贓物,富豪匿名交易曝光!’用輿論風暴倒逼官方行動。”
“預案c:最壞情況,遊艇強行駛入公海,或對方動用武力抵抗。此時,行動目標從‘扣押文物’轉為‘保全證據、安全撤離’。林晚、陸沉舟和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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