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2章唐太宗對農業的重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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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租賦;貞觀十三年正月,下令免除三原縣一年租賦;貞觀十五年四月,免除洛川縣一年租稅;貞觀十七年三月,又下詔給予齊州免除一年賦役的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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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時唐王朝剛剛建立,常年戰亂導致國家財政空虛、經濟基礎極為薄弱,李世民推行的“給複”“免賦”,受限於國家財力,減免範圍和力度存在一定局限,無法實現全麵、長期的賦稅豁免,但這些舉措實實在在緩解了農民的生存壓力,讓百姓得以積攢糧食、恢複生產,對唐初農業經濟的複蘇、社會秩序的穩定,起到了至關重要的推動作用。
三、增殖人口的“利農”措施:補足農業生產勞動力短板
農業生產的核心要素是勞動力,而唐初人口極度匱乏,成為製約農業恢複的最大瓶頸。李世民登基後,對全國戶籍變動情況格外關註,經統計,唐初全國僅有二百餘萬戶,人口總量還不到隋朝鼎盛時期的四分之一,勞動力嚴重短缺,大量田地無人耕種,極大阻礙了農業生產發展。為此,貞觀年間,李世民出臺一整套組合舉措,全方位增加全國人口,補足農業勞動力缺口。
(一)釋放宮女,減少宮廷冗員
李世民即位之初,便率先從宮廷入手,削減冗員、釋放人口,先後兩次大規模釋放宮女:武德九年,剛登基不久,就一次性放還宮女三千人;貞觀二年,再次派遣戴胄等大臣,在掖庭西門釋放宮女,多年累計釋放宮人多達三五千人。這些長期被困宮廷的女性,得以出宮回歸民間,自由組建家庭、生兒育女,既減少了宮廷不必要的開支,更直接補充了民間勞動力與生育人口,一舉兩得。
(二)獎勵嫁婚,完善婚配機製
貞觀元年,李世民專門頒布“勸勉民間嫁娶詔”,以朝廷政令引導民間及時婚配,明確規定法定婚齡:男子二十歲、女子十五歲,達到婚齡後“任其同類相求,不得抑取”,保障男女自由婚配。針對鰥夫、寡婦,詔令明確要求,喪期期滿後,官府需督促媒妁從中撮合,督促其再婚改嫁,避免育齡人口浪費。
為解決貧苦百姓因家貧無力嫁娶的問題,李世民特意下令,責成鄉裡親戚或家境富裕的家庭,對貧困婚嫁者給予財物資助,確保無一人因貧困錯過婚期。同時,他將婚姻嫁娶、戶口增長,直接納入地方官員政績考核體係,把婚育數量、戶籍增減作為官員考核升降的核心依據,倒逼地方官員全力落實婚配勸導政策,從製度上保障人口增殖。
(三)贖回外流人口,充實中原勞力
隋末天下大亂,中原百姓流離失所,大量漢民為躲避戰亂逃往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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