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1章本質是交換
第781章本質是交換(第1/2頁)
不知道為什麼,看著金勝嘴角那一抹上翹,張琴心裡不由得小小打了個冷顫。
壞菜.....
自家這個組長,莫非又想要搞事情了。
瞧給他閒的。
老老實實辦案子不行嗎?
非得浪費時間丶浪費精力,去乾這些吃力不討好,還『得罪人』的事情。
真是....滿滿的惡趣味!!
不過金勝對於檢察署可能會召開『聽證會』這個猜測,她心裡是同意的。
很多小夥伴,或者新人律師,可能都不懂裡麵的一些門道。
當律師發現一個案子有問題,辯護空間大,並不是說.....隨便去找檢察官聊聊,把情況說清丶說透,向對方點出裡麵的漏洞,疑點,薄弱點丶有利點,再提交一下法律意見書,答辯狀,便能夠拿到『不起訴』結果了。
在司法實踐中,要想讓檢察官心甘情願給案子做出『不起訴』申請,報給領導批準.....其實是很難的。
其中更是要經曆多道程序。
由主辦檢察官提出申請,直屬領導丶部門領導審核丶上檢委會討論。
等所有人拍板同意後,會召開聽證會,在眾目睽睽之下進行案件『剖析』。
講明前因後果,代理律師的辯護觀點,以及證據中存在的相關問題.......才能促成一份『不起訴決定』的出爐,
之所以這麼小心,那是因為這一類案子,以後都會進行不定期『評查』。
查了冇事還好,可要是萬一.......那就芭比q了。
被追責是必然的。
所以,當治安機關將材料移送到檢察署之後,檢察官首先會把整個案件過一遍,找出裡麵相對『模糊』的地方,接著再去提審嫌疑人。
完事後,案子走向有三個。
第一,事實清楚丶證據確鑿丶充分。
那他就會給你做認罪認罰,給出量刑建議。
有坦白丶立功丶諒解....等等之類的從輕,減輕情節,也會在裡麵進行明確。
依照程序進行公訴。
第二,確實構成犯罪行為,但比較輕微,嫌疑人認完罪後,屬於可訴丶可不訴。
但是.....大部分檢察官為了保險起見,都會丟到法院去。
你法官輕判也好,緩刑也罷,甚至給個免於刑事處罰都行。
總之一句話,我反正已經把工作完成了,隨便你怎麼搞,我冇有任何意見。
第三,證據上有瑕疵。
如果你頭鐵,硬照著『手裡』的標準去指控人家犯罪。
萬一被法院打回來,或者判了個無罪怎麼辦?
這不妥妥的辦事不力丶工作失誤嗎?
臉都冇了!
其他同行得笑話死。
單位領導也會....情何以堪!
當然,直接被扒了皮倒不至於,但幾年內的評獎評優丶升職丶加擔子,那基本上是無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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