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4章生與不生的權利
第674章生與不生的權利(第2/3頁)
商會規則》就規定了“商會查其可否代為報部,俟批準後再行開張”。
由此可見,對墮胎一事,曆代統治者都是持反對態度的。但曆代法律又並未對墮胎進行徹底禁止,更多的是道德層麵的說教。
總結起來就是:不提倡,但也不禁止。也就是可以做,但不能說。
不僅是古代中國,古代的西方對墮胎也是一直處於爭論之中。
對於父母是否有墮胎的權利,古希臘的哲學家們就曾進行過一場廣泛而激烈的辯論。
很多耳熟能詳的曆史名人都參與了討論,比如蘇格拉底就是支持墮胎的,柏拉圖也持有相同的觀點。
而亞裡士多德則是堅決反對,畢達哥拉斯全力支持亞裡士多德的觀點。
西方醫學的奠基人希波克拉底,在誓言中就有這麼一句:尤不為婦人施墜胎手術。
一方麵,這句話代表了希波克拉底對墮胎的看法;但另一方麵,它也表明古代歐洲已經有了具體的墮胎方法。
這就很有意思了,這位反對墮胎的希波克拉底醫生,居然懂得墮胎手術,那他到底做冇做過呢?
總結起來,西方古代其實跟中國古代差不多,對墮胎都是不提倡,但也並未明文禁止。
直到1869年,教皇庇護九世發布聖諭:胎兒是“人”,墮胎的女性和實施墮胎行為的醫生都將被逐出基督教。
眾所周知,中世紀後的西方世界是基督教的天下,因而基督教對墮胎的態度等同於西方世界的官方態度。
從此胎兒的性質得以確定,女性墮胎的權利被全麵剝奪。
可即使是這麼明確的禁令,也冇有改變墮胎的人越來越多,墮胎的技術越來越先進的現實。
進入二十世紀,尤其是二戰之後,因為戰爭導致了大量的男性死亡,參加工作的女性增長了53%,接受過高等教育的女性占到了15%。
幾場聲勢浩大的女權運動先後興起,在這些女權運動中,爭取“墮胎權”自然成為她們的基本目標之一。
最先突破禁令的是英國,1967年,英國通過了最新的《墮胎法案》,從此墮胎權掌握在英國女性手中。
而美國則落後了許多,直到現在,這個禁令也隻突破了一半。
即現行美國法律規定:允許3個月內的胎兒,由主治醫生判斷是否可以墮胎。
3至7個月的胎兒,各州可以基於保護孕婦健康的目的,對墮胎作出規範。
7個月後的胎兒,各州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禁止墮胎。
1973年起,因為《羅伊案》,美國女性得到了有限的墮胎權。
作為二戰後世界的一極,美國的任何動作都會被西方國家效仿。《羅伊案》的影響很快擴散到了歐洲。
此後,除了波蘭和幾個宗教影響深遠的彈丸小國如梵蒂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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