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月

第二十章一條冇遞上去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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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一條冇遞上去的申訴(第1/5頁)

二月二十二日上午,方牧又去了虹口。

這一次趙律師冇讓他等。

門開著,他坐在窗邊,桌上攤著東西。

“進來。”他說,“坐。”

方牧坐下。

“我昨晚打了個電話。”趙律師說。

“打給誰。”

“潤豐以前的電工班長,姓張。”趙律師說,“他在清涼苑當保安,我上個月還幫他寫過一份勞動仲裁的材料。”

“他怎麼說。”

“他說二〇一七年換服務器那次,是他幫著搬的。”趙律師說,“舊的那一臺冇扔,搬到三號倉庫堆著了。”

方牧抬起頭。

“還在嗎。”

“他說可能還在。”趙律師說,“也可能前兩年當廢品賣了。他說他三年冇進過那個倉庫。”

方牧點了一下頭。

他把包放在桌上。

“趙律師。”

“嗯。”

“我昨晚想了一件事。”

“什麼事。”

“您昨天說這案子您打不了。”方牧說,“我信。”

“那你還來。”

“我來,”方牧說,“是因為您把那條領帶給我看了。”

趙律師愣住了。

“一條領帶,”他說,“能說明什麼。”

“說明您不是不想說。”方牧說,“說明您是說過一次,冇說出口,然後記了二十三年。”

趙律師冇說話。

他把手放在桌上,放了一會兒。

然後他站起來,走到書櫃最裡麵一格。

他搬開一摞卷宗,從最底下抽出一個牛皮紙袋。

紙袋很舊了,封口的繩還在。

他把繩解開,從裡麵拿出一份東西。

一份材料。十幾頁,訂在一起。

紙已經發黃了,邊角翹著。

他把它放在桌上,推過去。

方牧拿起來。

第一頁的抬頭是手寫的:

關於李博堯同誌事故調查結論的申訴

下麵一行小字:

申請人:沈文華(代書人:趙振聲)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方牧看了三秒鐘。

他抬起頭。

“這份,”他說,“是您寫的。”

“是。”

“二〇一六年三月。”

“是。”

方牧把第一頁翻過去。

第二頁開始是正文。

一共寫了四條。

第一條:事故認定書認定李博堯“違章操作”。據申請人了解,事發時現場僅有一名目擊者,且該目擊者當時不在同一作業麵,無法看清操作過程。

第二條:涉事設備 wh-01 於事故發生前一個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進行過檢修,檢修記錄載明“各項指標正常”。同一臺設備在一個月之內由“正常”變為“致人死亡”,中間應有巡檢或異常處理記錄。申請人查閱調查卷宗,未見此類記錄。

第三條:事故認定書未載明設備停機原因、安全裝置狀態及急停回路檢測結果。

申請人申請補充鑒定。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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