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章老師的關愛
第125章老師的關愛(第2/3頁)
理談到法治建設,從青年擔當談到未來格局,石正平傾囊相授,李安平靜心聆聽。
一直聊到下午兩點多,李安平才起身告辭。
2005年10月24日,星期一。
第二節課剛結束,班主任劉敏便來找李安平。
“李安平同學,校領導讓你去一趟502辦公室。”
李安平心中微訝,整理好筆記本,快步前往辦公樓。
敲響502房門,裡麵傳來一聲“請進”。
推門而入,他微微一怔 —— 房間裡不止有常務副校長伍士明、教研室的幾名正副主任,還坐著三位身著正裝、氣質沉穩的陌生客人,一看便身份不凡。
伍士明抬手示意,笑著介紹:“李安平同學,我給你介紹一下,這幾位是全國人大法製工作委員會的同誌,專門過來,和你交流交流。”
李安平聞言上前恭敬問好:“各位領導好!”
“小李同誌,不用拘謹。”
為首的一位中年男子開口,語氣平和,“我們今天來,就是衝著你發表在《中國法製報》的那篇文章,想聽聽你的真實思考和法律觀點。”
伍士明示意李安平坐下。
“幾位領導對你文章中提出的訛詐行為法律定性、舉證責任分配、違法成本偏低這幾個問題高度重視,今天專門過來和你深入研討。”
李安平定了定神。
“各位領導,我結合基層實際,談三點不成熟的看法。”
“第一,救助糾紛必須嚴格恪守‘誰主張、誰舉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或家屬稱被撞,就應由他們提供碰撞證據,而不是讓施救者自證清白。現實中很多處理事務的部門出於‘維穩’‘同情弱者’等方麵因素,讓好人自證無錯,這在程序上就顛倒了舉證責任,本質上是對法律規則的破壞……”
一位立法委同誌點頭:“你說得很準。”
“但實踐中,老人受傷、現場無監控、無證人,確實容易陷入事實不清,你覺得該怎麼破局?”
“關鍵在於不能用結果倒推責任。”
李安平語氣堅定,“法律事實不等於客觀事實,真偽不明時,應當嚴格按照舉證責任分配,由舉證不能的一方承擔不利後果,而不是和稀泥、搞調解。這是對規則的守護,也是對善良的保護……”
另一位客人追問:“你文章裡強調訛詐違法成本太低,從立法和執法層麵,你認為這類行為該如何準確界定、如何處罰?”
李安平直言:“當前這類行為,大多按民事糾紛調解,最多道歉了事。但從性質上看,故意虛構被撞事實、索要錢財,已經構成敲詐勒索。今年8月28日剛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尚不構成犯罪的,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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