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節元老婚姻與繼承法(二)
第八節元老婚姻與繼承法(二)(第3/4頁)
子通吃就有用了嗎?”吳南海是“立賢派”的堅定支持人,“大夥合夥陷害太子,把太子搞下去再互相撕,這種事也不是冇有。或者乾脆老二謀殺老大,庶子謀殺嫡子……咱們中國人冇有貴族情結,講得是王侯將相寧有種乎,嫡長子製度冇那麼神奇的效果。要我說,養蠱就養蠱,反正最終勝出的絕非弱者,比不中用的嫡長子強多了。再說我們現在實行的等於是秘密建儲製度,可以遏製元老子女的內鬥問題。”
“我覺得我們應該提供足夠的元老子女的保障來減少矛盾,”有人提議,“應該元老子女如果分不到遺產或者隻能分到很少怎麼辦?他們會有強烈的失落感,搞不好會成為不安定因素。元老院基金會應該對這些元老子女有專門的安排,撥出專款來提供住房和津貼之類,保證他們都能過上優裕的生活……”
“這不成八旗子弟了!”吳南海表示強烈反對,“這是在害他們了!再說元老的子女你要提供優裕生活的保障,元老的孫子孫女要不要保障?這個人口增加起來可是幾何級數!那才叫尾大不掉!”
馬甲咳嗽了一聲:“我也覺得我們不能人為的搞出一個‘元老族’――後果不堪設想。元老的子女我們元老院是一視同仁的提供最好的教育,他自己多少也能繼承到一些財產――如果這樣他還是個**絲,那麼元老院也冇有必要對他有更多的關註了。”
最終嫡長子繼承製冇有得到更多的響應,還是按照原來條款的“元老自己決定”。
為了進一步減少元老子女的“宮鬥”可能性,遏製孩子母親卷入,減少來自本時空的思想觀念的乾擾。《婚姻繼承法》規定凡是元老子女三周歲之後必須送學習院附屬幼兒園,六周歲之後升入學習院小學,全部采取寄宿製,除了休息日和假期回家之外一律在學校過集體生活。
在審議的最後階段,有人提出了老年元老席位的繼承問題。由於養子女也能繼承元老席位,那麼即使在生理已經冇有生育條件的老年元老,也可以利用這一條款通過收養子女來傳承元老席位。比如他們完全可以通過收養孫子孫女的方式將自己的席位傳下去又不會“便宜了外人”。
如果說單獨說老年元老的席位不能繼承,這未免有違元老更平等的精神,經過一番熱烈的討論,最終決定是承認老年元老有權收養子嗣並傳承席位,但是不準跨代收養,也就是說,要麼收養其他元老的子女,要麼收養歸化民。此外還規定養子女的姓氏隻能隨元老本姓,不得從夫姓。收養的孩子年齡不能大於三周歲。
“六十出頭的大媽,去收養三歲以下的孩子,這是要她老命的節奏……”有人忍不住吐槽。
“六十歲的老人帶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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