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高啟明

第八節元老婚姻與繼承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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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元老婚姻與繼承法(二)(第2/4頁)

小步,都我們在人類文明曆史上邁出的一步。”姬信在會議上苦口婆心的勸導著反對者,雖然從比例上來說,反對派寥寥無幾。但是姬信本著“我心可昭日月”的態度,進行充分的說明。“杜雯同誌,你的心情我是明白的,你的理想我也是讚同的,但是我們的現狀是不可能完全實現你的想法的。與其硬撐著理念一無所獲,不如把姿態放得低一些更容易漸進式的達成目標……”

配偶們的法律地位不同,但是子女的地位相等。婚姻繼承法中規定隻要經辦公廳紋章院備案的元老子女。無論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均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元老收養子嗣不受限製。亦可指定養子女繼承元老席位――僅限無親生子女或親生子女無能力繼承時。

但是,元老的席位如何繼承。是“立賢”還是“立長”再或者其他繼承方式,均由元老個人決定。法理上元老的合法子女均有繼承資格,不論性彆或者母親出身。但是母親是女元老的子女有優先繼承權。

元老在生前須繼承人選擇方式或繼承人名單在有第三人證明的情況下密封交辦公廳紋章院秘密收存。與遺囑一起,在死後在元老院治喪委員會的監督下打開並且宣讀。一旦宣讀即告成立,任何人不得有異議。

未做繼承安排的元老,死後的席位由元老院安排指定繼承人。原則是“立嫡立長”。冇有子女的或者子女的身體狀況明顯無法繼承元老席位的,由元老院安排過繼其他元老的子女入嗣繼承席位。

 

;元老的財產,除了共同綱領中規定死後收歸國有的股份之外,屬於元老院所有的房屋、車輛、高級家具等財產由辦公廳收回,其餘個人部分,按元老遺囑分配,冇有遺囑的,由元老院主持分配。原則上以繼承元老席位者為主要繼承人。

這套婚姻繼承體製大致兼顧了各方麵元老的意見,因而爭論較少。但是有人提出應該一刀切的采取“嫡長子繼承製。”以利於元老家庭的穩定性。

“……所謂立賢,等於是養蠱。子女少還好說,如果哪位元老家有五六個以上的子女――我覺得這是很有可能的――肯定會上演爭位的‘宮鬥’劇。怎麼來體現自己的‘賢’?元老子女們一定會各顯神通來表現,各種栽贓陷害的把戲大概也不會少,搞不好投毒下藥什麼都不缺……

“是否是元老,這一上一下的區分,真正是雲泥之彆!我們的體製下,元老院就是皇上,元老等於也是個皇帝,自古以來因為爭位父子兄弟相殘的例子可不少啊。我們應該借鑒歐洲的做法,明確嫡長子通吃,這樣可以斷絕其他子女爭位,讓他們儘快將目光轉向外界,而不是盯著自家的席位,有利於減少內耗。”

“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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