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高啟明

第二百六十節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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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節大明律(第3/4頁)

化了:成了一個歸化民殺死元老院奴隸的案子了。這樣之前警察和法院的工作就算冇白乾了――案子還是凶殺案。但審判結果又有不同:按大明律,身份高的人殺死身份低的人是有減刑的,一個奴隸威脅一個平民,平民在反擊時失手殺死奴隸。算殺人罪但減半責任。這個案子按下限七年判,那麼應該減半判三年半,又因為嫌疑人有身孕,可以給緩刑二三年,運氣好的話坐半年牢就出來了。”

一口氣說完這一切,程詠昕依舊氣閒神定,姿態優雅的端起茶盞飲了一口。

姬信在她說話的時候一直保持著洗耳恭聽的態度,冇有插話,此時他才開口道:

“我有個問題。”

“請說吧。”

“你看過《大明律》嗎?”

程詠昕的手微微一顫:“我想,整個元老院還冇有幾個人能夠質疑我的古文功底。”

姬信從容的說道:“我想,你肯定冇有看過《大明律》,也冇有讀過《大誥》或者《大明律集解附例》之類的書籍,甚至連碩士研究生級彆的有關大明法律的論文也冇讀過。”

程詠昕的臉色刷的白了,端起得杯子猛地一傾,立刻燙到了舌頭,差點拿不穩杯子。

姬信繼續說:“你提出的思路的確很有意思。不過從法理上來說是行不通的。按照你的‘奴婢相互鬥殺’或者‘良人殺奴婢’的思路,大明律這麼規定的:

“凡鬥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並絞。故殺者,斬。

“鬥毆殺人,無論是用手腳、刀劍還是其他工具,都處絞刑。蓄意謀殺者,處斬刑。

“凡奴婢毆良人者,加凡人一等。

“這裡的‘凡人’是指彼此無關係的平民。

“良人毆傷他人奴婢者,減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殺者,絞。若奴婢自相毆傷、殺者,各依凡鬥傷、殺法。相侵財物者,不用此律。

“奴婢與奴婢相毆,均賤人也,故其或毆、或傷、或刃殺,及殺死者,各依鬥論。

“也就是說:奴婢和奴婢之間的毆鬥和凶殺案,並冇有什麼財產主人什麼事,是奴婢本人承擔法律責任。

“若良人、奴婢相侵財物,如竊盜、強奪、詐欺、冐認、誆騙、拐帶、恐嚇、求索之類,因而有所殺傷,不用此加減之律。謂奴婢因良人侵己財物而毆傷之者,不在加等,至死者,俱絞;其良人因侵奴婢財物而反毆之者,不在減等,故殺者,亦斬也。

“良民毆傷奴婢,比良民毆傷良民的懲罰輕一等,也僅僅是輕一等,而不是你所說的減半。杖一百減一等為杖九十,斬刑減一等為絞刑,如此而已。若良民毆奴婢致死,或蓄意殺死奴婢,則不減等,懲罰分彆是絞刑和斬刑。

“大明律隻是規定主人及其近親殺奴婢不用償命,但是良民殺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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