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節臨高貿易協定
第六十二節臨高貿易協定(第2/4頁)
特權。所謂特殊權利並非治外法權之類,而是要求一旦發生公司與當地商人的商業糾紛,殖民和貿易部必須給予一定的優待,主要是追索賬款和破產清理方麵。他要求司凱德保證公司在一旦發生此類事件時給予公司優先權。同時,允許公司在臨高派駐領事保護公司的商業利益。
司凱德表示執行不是問題,隻要東印度公司承認澳洲人對發生在瓊州的商務活動有司法管轄權,一旦臨高的海事-商事法院做出判決,一定會執行到位。
荷蘭東印度公司允許澳洲人的船隻在同等條件下航行於東印度群島和臺灣海域,澳洲人的船隻有權隨時進入巴達維亞和大員貿易,澳洲人還可以在當地同樣建立商館,派駐領事人員。同時,保證澳洲人的船隻在任何時候安全的,不受騷擾的進入萬丹。凡是臨高給予荷蘭東印度公司的特權,荷蘭東印度公司同時給予臨高。
最後:雙方同意在巴達維亞和臨高各自派駐領事保護己方的商業利益。
當然,按照臨高的狀況來說,短期內是不可能有很多船隻去巴達維亞的――目前臨高的問題是運力不足,但是通過這個步驟,可以逐步吸引那些願意前往巴達維亞的大明商人歸於臨高的旗幟下。從曆史上來看,巴達維亞是華人海商
經常前往貿易的南洋地點。而鄭家和劉香對此航線基本不直接涉足。司凱德準備先從他們手中擠占這條航線的控製權,進而收取通行保護費。畢竟臨高政權已經有了起碼的海外商民的保護概念,而不是僅僅停留在山大王式的靠壟斷航線收取過路費的水平上。換句話說,臨高政權有“收錢保護”的意識,而其他海主們不過是“收錢不找事”。其中的高下是一望可知的。臨高政權能夠比大明政權得人心,其實也在於此。
達成貿易協定後,雙方又就貿易商品和關稅細則進行了談判。範?德蘭特隆知道公司最有興趣傾銷的是東印度群島的香料,這是荷蘭人少數幾種可以大規模傾銷的商品。荷蘭人在東印度群島已經形成了一個嚴密的作物收購、儲存和銷售網絡。較之於稻米、木材,荷蘭人最方便向中國供應的就是香料。而臨高顯然對香料不感興趣。而且在先前的協定中已經確認了一般的貨運量必須運載臨高指定目錄內的商品――這裡麵可冇有香料。也就說他最多隻能把剩下的運量全部用在香料上,而24%的關稅完全可以使得香料貿易變得無利可圖。
這位低級商務員竭儘所能的要求香料關稅大幅度下調,至少下調到5%,但是司凱德對此無動於衷,儘管香料可以作為一種有用的轉口貿易品,但是畢竟臨高在大陸上從未銷售過香料,在競爭上未必是現有分銷商的對手。香料貿易如果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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