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高啟明

第六十二節臨高貿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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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節臨高貿易協定

第一次與荷蘭人的商務談判在“熱情友好的氣氛中”結束了。司凱德暗暗好笑,荷蘭人據理力爭的許多東西其實對他來說根本不值得一提,但是他以此卻要到了許多交換條件。荷蘭人最為堅決的“不能包買”,是有現實教訓的,所以範?德蘭特隆堅決要求給予荷蘭人在臨高自由發賣貨物的權力。

司凱德“勉為其難”的最終答應了這個請求。在臨高除了穿越眾之外大約不會有什麼人需要這麼多荷蘭人的商品,也拿不出這麼一大筆流動資金來收買荷蘭人的商品。顧葆成的瓊海號當然有這個實力,但是顧葆成絕不會乾這種不開眼的事情。在對外貿易這塊上,整個臨高冇有人敢不聽從殖民貿易部的指揮棒。

雙方就了貿易的達成了初步協議:

“瑪格德堡”號運來的貨物,已經納稅入關,本批貨物全部由殖民和貿易部屬下的外貿公司按照一定價格予以收購,指導價格為東印度公司在大員向中國海商銷售的價格。在大員港冇有銷售的貨物,由雙方協商。

自本次貿易之後,雙方將在新得貿易協定下進行雙邊貿易。條件如下:

荷蘭東印度公司有權在元老院控製下的臨高、三亞兩處港口自由發賣貨物,任何人均可向東印度公司購買貨物,澳洲人除了征收進口雙方核定的關稅之外不向東印度公司的進口貨物征征收其他費用。

荷蘭東印度公司每年可派遣不限批次,不限數量的貿易船隻來到元老院指定開放的各個貿易港口進行貿易。具體的貿易港口將每年做一次修訂。目前元老院特許開放臨高和三亞兩個港口進行貿易,如有必要,元老院可隨時增加或者減少開放港口,但是至少應為公司保留一個貿易港口。

荷蘭東印度的船隻進入這些港口,必須懸掛指定的信號旗,進入港口之後,必須完全服從港務人員的指揮,並且支付一切港務費用――該項費用不得減免。否則港務當局有權冇收相當的進口商品作為補償。

公司船隻進入港口之後,必須封存全部武器,並且接受一切檢疫和消毒措施,拒絕接受的即刻驅逐出港。

公司運往瓊州的載重噸中有一半必須為殖民和貿易部指定商品,該類商品就提供具體的目錄。若未能在本航次運來足夠的指定商品,必須在下一航次補全。否則將停歇相關貿易。

公司可在指定開放港口租用殖民和貿易部建造的商館。商人和水手必須集中居住在商館內或者船上。不得外宿。商館的租金為每年五百盾。夥食和生活用品由公司人員自行向市場采購,殖民和貿易部提供方便。

最後一款是司法管轄權。範?德蘭特隆同意臨高的司法管轄權,但是在商業糾紛中要求給予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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