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場教父

第319章當官與發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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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章當官與發財(第2/3頁)

之罪減輕二等。官員知情,與家人同罰;不知,比照家人之罪減輕五等。監臨之官比非監臨之官及其家人經商處罰更嚴。

可是到了清代,隨著奴性社會的到來。可謂“無官不經商,而又無商不靠官,百姓既怕官員又怕商人。”“於是民之死於官之賈者十之三,死於賈之官者十之七矣。”官商日強,而民商日弱,更有官商與民商勾結起來,聯手坑害百姓的。乾隆時的權臣和珅開當鋪七十五座,本銀三千萬兩;銀號四十二座,本銀四千萬兩;古玩店十三座,本銀三千萬兩;銀號四十二座,本銀四千萬兩;古玩店十三座,本銀二十萬兩。清朝時,不僅在職的大小官員營利經商,就是離職的官員也趨利於市。

雍正時的大將軍年羹堯公然派莊浪典史朱尚文為他經商,把四川所產楠木等,“運至湖廣、江南、浙江發賣,獲利數十萬”。

從清朝官員經商可以看出,官員經商憑借特權,比一般商人更具有優勢,例如,食鹽貿易被大鹽商壟斷後,一般商人感到“取贏之難”,甚至“息不償本”,無法開展正常的貿易。

官員經商直接衝擊和敗壞了本該廉正的吏治。從皇親國戚到行政長官,從軍隊武將到胥吏,都憑借手中之權,違法經商,使朝野興起一股追求金錢風。

官員經商對物質享受的要求越來越高,鋪張浪費,奢侈腐化達到無以複加的地步。譬如當時的淮商相互鬥富,凡宮室、飲食、輿馬之費,輒費十萬金。有的鹽商養兩班供家宴娛樂的戲班,每年要花費三萬兩。這種情況下,民心大落,清廷失信,於是也假模假樣的下起了禁令。

康熙六年(1667)七月,曾下令禁止官員經商,並定有處罰條例,規定今後王公以下文武各官的家人,如果強占關津要地,不許商民貿易的,在原犯之地枷號三個月,若是民人,責打四十板;若是旗人,鞭打一百。對縱容家人的藩王,罰銀一萬兩,若是王公,罰銀一千兩,並將管理家務的官員革職,縱容家人的將軍督撫以下的各官也都革職,如果兵民商人假借王公文武各官的名義胡作非為的照光棍例治罪。

然而這一規定也難以落實,一方麵是“病入膏肓”了,另一方麵,古代人治大於法治和專製主義集權的封建官僚體製難以打破,就難以根除官員經商的經濟違法問題。

或許正是這種“萬官共商”的腐敗行為,深深刺痛了民心,最終導致了清廷的急速墜落。

而接下來的國民政府也不吸取教訓,看看四大政客財團,狼狽為奸,銀行、證券、大商業,幾乎都籠絡在官員名下,在去年的國慶獻禮片《建國大業》裡有句臺詞,戲中蔣介石對蔣經國說,反腐要亡黨,不反腐要亡國。或許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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