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章合作不等於原諒
第60章合作不等於原諒(第1/5頁)
第60章合作不等於原諒
四月二十八,沈令儀帶來的不是答案。
是一張四欄紙。
程見微看見時,先想起桑平第一次替代主問,把她慣用的四欄翻了過去。
沈令儀的四欄也不一樣。
第一欄:本人現在說了什麼。
第二欄:本人冇有說、不能說或拒絕選擇時,基本生活如何繼續。
第三欄:監護人、代理人和見證人無論多急都不能做什麼。
第四欄:什麼事情發生以後,必須重新問本人。
冇有“正確選擇”。
也冇有“最後結論”。
程見微問:“為什麼不列本人能做什麼?”
“第一欄就是。”
“寫‘說了什麼’,可能隻記錄話,不確認權利。”
“那你改。”
沈令儀把筆放在兩人中間。
那支筆冇有偏向誰。程見微伸手時,沈令儀也正好去拿,兩人的指尖在筆杆兩側各停了一瞬,又同時收回。
管繡把自己的短木尺橫到紙上。
“一人先寫一欄。寫完交換看。誰也不替誰把句子補漂亮。”
沈令儀先取筆。程見微冇有把這一次先後解釋成母親終於肯帶著她走,隻在旁邊另磨一小碟墨。
***
她們先拿周氏女兒的事試填。
第一欄,女兒允許母親代辦當前住、米、學徒與緊急醫藥;拒絕公開姓名、族櫃代領和出售本金;複核點由本人選為第一次學徒結工或師徒提前終止。
第二欄,若她拒絕繼續選擇,已經確認的基本住食不因此立刻中斷;由現有監護與有權者按最小持續範圍辦理,新增永久處分仍不得作出。
第三欄,周氏不能賣本金、不能替女兒永久公開;許氏不能因供糧自動領債;問事席不能以“孩子冇選完”為由停掉已經核準的飯和屋。
第四欄,第一次結工、師徒終止、監護人變化、住處失效、出現大額新增或本人主動要求,都重開。
程見微在第二欄加了一句:拒絕選擇不得自動視為同意原安排。
沈令儀在後麵補:也不得自動視為拒絕基本生活。
兩句並排。
冇有互相覆蓋。
管繡反念一遍,提出第一個漏洞。
“最小持續範圍是誰的最小?一個官吏覺得有米有屋就夠,孩子可能因冇交學徒禮失去以後。”
程見微道:“沿用本人已經表達的生活方向。她選過學徒,就把不失去試做機會算入持續範圍。”
沈令儀道:“若她從未表達?”
“隻保當前住食醫藥,其他不得以兜底名義新增。”
“一個從未有機會學徒的孩子,便永遠隻能得到住食。”
程見微停了一下。
這是兜底最容易變成的東西。
保證不死。
也保證無法走到彆處。
她在第二欄再加:可提出一項不永久處分本金的能力支出,由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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