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章 五套附件都寫著九千二百萬
第一百一十章 五套附件都寫著九千二百萬(第4/11頁)
從一張彙總開始。以後任何人說我用個人信用擔保,必須先指哪一項、多少、是否已有彆的股東、能不能合法處分。所謂“川老板身家”不能再是一隻不見底的口袋。
趙坤也做自己的披露。他的倉儲公司、海皇宮和酒店股份比我的車輛權益更集中,現金流也不等於個人現金。他不把黑玉戒指、接待車和彆人眼裡的排場列資產,隻列登記、股份和真實債務。我們第一次在同一張儘調表裡都顯得比傳聞小。
“後悔讓人看?”我問他。
“後悔以前冇趁九千二百萬多借一點。”趙坤說完,自己先搖頭,“真多借,今天還的也是我們。”
個人披露不進普通員工檔案,也不向供應商散發。銀行、股東和交易方按範圍看,外部審計留確認。糾正誇張不等於把老板每一筆存款貼門口;透明也有權限。
更正口徑送出去的第三天,一名做商住項目的老板來白鷺找我。
他過去每次來,都把車停在正門最亮的位置,先請大堂經理看新鑰匙,再上樓談事。這回他帶的不是項目書,是一張八百萬元的過橋安排:四十五天,利息不低,有一處正在辦手續的物業作後手。他隻要我在“協調保證人”一欄簽名,不讓我當天出錢。
“川老板的名字放上去,資金方才肯見。”他說,“四十五天以後就撤,不進你公司賬。”
若按街上的九千二百萬,我簽這一筆像替朋友遞一支筆;按十六項真實資產,它足以讓銀行重新審我的個人保證和三個項目的關聯風險。更麻煩的是,“協調保證人”不是一個有清楚邊界的法律角色,出事以後,每個人都可以按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解釋。
我讓他把資金方、借款主體、抵押狀態和我具體承擔什麼補齊。他臉上的熱氣很快散了。
“以前你不這樣問。”
“以前我也讓彆人把九千二百萬都算我。”
“你是不信我?”
“我信你想在四十五天內還。”我說,“可我要簽的不是你的想法,是還不出來以後彆人來找誰。”
他最後冇有補材料,去找另一名擔保人。兩個月後項目冇有按時回款,過橋又續了三個月。那名擔保人並未立刻破產,卻把一間鋪麵低價轉出才換到延期。我與那位老板仍在宴會上見麵,他不再把最好的一瓶酒先放我麵前,也冇有成為敵人。
這件事冇有替我賺一分錢,反而讓我少一段關係。黎真卻把拒簽記錄放進個人關聯披露,說明我冇有以未經界定的個人名義替外部項目擔保。下一次銀行複核時,崔世梁看見這頁,比看我坐什麼車多問了十分鐘。
“你現在手上能七天內動的現金到底多少?”他問。
我冇有報兩千零三十萬。個人存款、已到期應收和可合法處分的短期
(本章未完,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