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章 趙坤在海皇宮等我一小時
第一百零一章 趙坤在海皇宮等我一小時(第3/5頁)
我笑了一聲。那是上午第一次有人笑。
戒指本來就不在資產表。它值不了一輛車,是趙坤每次談判換手時給自己看的東西。買方不會要,我也冇有資格替他留。
四行一寫,報價裡能立刻成交的東西少了一半。趙坤不是不動心。他今年三十多歲,從南邊來瀾城十多年,手裡有海皇宮、倉儲六成、酒店股份、公司分紅和足夠維持體麵的現金。他每天由司機接送,有律師、會計與經理,不必自己去倉門數瓶。可這些資產大多仍在經營裡。他若想一次拿出一千萬元自由現金,同樣要賣股份、借款或等分紅,不會從辦公室地毯下麵掀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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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價首期五百四十萬元,才是他交割後較快能拿到的現金。扣稅、債務調整、顧問費與保證留存,可自由使用的更少。餘下的錢要靠他已經賣掉的生意在彆人手裡繼續做好。
這不是小數,也不是一千八百萬全擺在桌上。
我逐頁看完,冇有替趙坤砍價,隻標出五處與我有關的地方。
第一處把青川管理列為“預計穩定服務五年”。現有合同最長兩年,且項目可依約終止。第二處把十三輛可調車寫成倉儲公司控製,實際倉儲公司的十二輛中並非全部進日常表,基礎盤與合作車另有權利。第三處用三家酒店總客房收入計算趙坤業績對價,卻冇有按持股與管理分開。第四處要求趙坤保證河內倉服務延續,趙坤不是合同方。第五處寫買方可以優先使用青川商號,未經我同意無效。
這些地方若不改,趙坤拿到的高價仍有一部分靠賣我未來的選擇。
趙坤冇有說我故意把他的價改低。他讓律師進來,照五處逐項核。律師早已等在隔壁,並非臨時趕來。趙坤請我來之前就知道需要我看,隻是不肯把這叫征求許可。
律師提出簽一份九十日相互不出售約定:我與趙坤在儘調期間都不能向第三方賣共同項目股份、管理商號與倉儲權益,讓雙方有時間談內部收購。
我不同意把獨立資產也凍結。趙坤可以研究賣自己的倉儲權益,我也可以研究管理公司的真實報價;共同項目股份依法需要通知與優先程序,照章程。額外九十日隻會讓其中一方用“正在考慮”拖住另一方。
趙坤問:“若我下周就簽倉儲六成,你怎麼辦?”
“先看買方,後改服務合同,不能改的終止。”我回答趙坤,“你有權賣,我有權不把路線無條件交給新股東。”
“那十三輛車會再少。”
“會。”
我冇有用半城停擺嚇他。總表拆掉就是為了即使某一處交易,其他表仍能運行。倉儲公司若換股東,青川基礎盤六輛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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