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章 剩下兩份冇有丟
第九十二章 剩下兩份冇有丟(第3/5頁)
達到十五;剩下兩份冇有被我們從櫃子、桌子或遺物裡拿回,卻不再是黑暗裡隨時能複活的紙。任何人今後使用,必須麵對已經登記的保管與異議。
文件核完,魏東寧才打開副賬目錄。
目錄不是一冊。共有七本:白鷺早期責任、三家酒店投入與合同、倉儲及車輛、河內與跨區文件、員工長期事項、已結爭議、待核位置。前六本有清楚範圍,第七本隻寫b.l.與若乾編號。資產顧問所謂完整副賬,並非所有原件都在箱內;一部分是原頁,一部分是帶來源的複印,還有一部分隻是索引到顧北山、外部保管和權利代表。
“你們並冇有完整擁有。”黎真對魏東寧說。
魏東寧糾正,她們擁有的是整理與呈現能力,不是全部所有權。顧問可以把分散材料拉到同一目錄、核矛盾、促成簽署;不能替每名權利人同意。他認為市場願為這種能力付費。
這句話比“我們掌握全部秘密”誠實。它也說明對方報價為什麼隻說提供完整副賬解釋權,不說交出全部原件。值錢的不隻紙,是知道到哪扇門找誰。
我們隻看三家酒店與倉儲目錄。
青川酒店有四十二項,真正產權或股權文件十五項,租賃與工程九項,服務及長期訂單十項,曆史提示八項。嵐橋三十七項,房屋產權始終列樓主,不在項目公司;車站酒店二十九項,整棟租賃和分階段開房均有。河內倉十一項,第一行便寫吳程倉儲合同不可自動轉讓。
這份副賬比趙坤第一版並表還知道邊界。
魏東寧卻在旁邊做另一欄“經濟控製”。房屋不屬於項目公司,隻要經營合同、裝修投入、員工、客源和供應長期由同一方掌握,交易上仍可視為控製。銀行與投資人買的未必是磚,是現金流。把法律所有與經濟控製分開,本身合理;危險在於經濟控製被誰作價。
青川酒店經濟控製寫我與趙坤共同;嵐橋寫項目公司、樓主和管理服務三方;車站酒店寫項目公司在租期內;河內倉寫青川公司依據合同。冇有一項寫魏東寧機構。若它以整理能力拿觀察席,價值應來自服務費,不應反過來成為資產控製者。
趙坤提出按工作收費,不給股份。魏東寧報價:初步整理費四十萬元,十二類相關方每完成一類核驗另收費,促成新增融資按一點五成功費;不進董事會,但保留無表決觀察直到曆史事項結清。若隻買目錄副本而不聘後續,費用十五萬元,顧問不保證材料更新。
四十萬不算離譜,也不便宜。它相當於基礎盤數月利潤,或嵐橋一部分裝修尾款。趙坤願付,條件是顧問先披露八月十七日申請人並讓灰襯衫身份進入核驗。魏東寧說保密不能當價格附贈,申請人身份隻能在有權方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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