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火裡燒掉的是誰的貨
第十一章 火裡燒掉的是誰的貨(第3/4頁)
戴手套,隻讓他把六十四箱卸在門內。臨時章保管在趙坤財務室,當月經手人叫方啟榮。方啟榮承認章曾借給倉管處理退貨,卻不認得澡堂。
趙坤聽完冇有護自己的財務。他讓方啟榮當麵交出章冊和鑰匙,停職三天配合核查。方啟榮把黑玉戒指看了一眼,才把鑰匙放在桌上。那是我第一次見他,他臉很白,說話不急,每一句都把自己與動作隔開半步。
方啟榮對趙坤說:“章由我保管,不代表每張單是我蓋。若川老板按鑰匙定罪,黎總也該為倉庫所有藍牌負責。”
黎真回答方啟榮:“所以我們查的是出入時間、印泥、車重和收貨人,不是鑰匙在誰口袋。你先把三天內接觸過章的人寫全。”
方啟榮寫了七個人。第七個是許盛,他去海皇宮借過臨時章,理由是替換兩庫共用消防門的銘牌。許盛承認借章,隻蓋過施工材料領用單。印章當天下午歸還,六十四箱調貨單的時間卻在淩晨。
線冇有就此指向誰,至少說明火災之前已經有人利用兩座倉庫共用的門、章和模糊地帶搬貨。火也許不是為了燒證據,但它讓一筆舊偷貨差點永遠變成火損。
第三天,消防勘驗給出初步結論:起火點在舊倉西牆上方,老化電線接頭過熱,附近堆放紙箱和未登記貨物,火沿木質墊板蔓延。冇有發現助燃劑,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人為縱火。許盛提出過停電維修,倉管將施工推遲到夜裡;梁慶的貨又堵住西牆通道,使電工即使準時到也難接近接頭。
冇有一個人點火,火仍是很多人一起養大的。
保險公司隻願按最後一次申報庫存賠付,申報日在一個月前,新增與臨時貨不在其中。若按各自合同爭,訴訟會拖一年,四十一家客戶卻在一周內要貨。倉庫剩下的可用酒不足三天,供應網第二次麵臨斷貨。
趙坤提出先用海皇宮東倉的存貨補市場,條件是火損按兩庫總價值同比例分攤。這樣結算最快,但對白鷺不利:新庫房黑牌區價值高,受損比例低;舊倉藍牌區價值較低,卻幾乎全毀。按總價值分攤,趙坤要多承擔近四十萬元。
我問趙坤:“你為什麼肯多背?”
趙坤回答:“我不是替你背。我若讓四十一家斷貨,海皇宮的三家酒商也會改找彆人。先保住這張網,火錢才有地方賺回來。”
他看重的不是情分,是一條仍能繼續掙錢的路。這種理由反而比一句共患難可信。
黎真另做一份方案:先按貨主可以證明的實際庫存確認損失;保險賠款進入共同賬戶;無法分清歸屬的損失按兩庫在整個供應網過去六個月的受益比例承擔,而不是簡單按貨值。白鷺供應網得益六成一,海皇宮得益三成九。對管理過失另設追償,不把所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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