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2章對奧堡事件的審訊處理結果2
第222章對奧堡事件的審訊處理結果2(第3/4頁)
罪(後果特彆嚴重)、貪汙罪(數額特彆巨大)、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係事故直接主要責任者、腐敗小團體核心、對抗安全監管首惡。罪大惡極,毫無寬恕餘地。
邁瑟夫,原萊茵蘭-普法爾茨州工業局局長。犯受賄罪(數額巨大)、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舞弊罪。係安全監管失守、權錢交易的關鍵節點。
布魯諾,原路德維希港市長。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瀆職罪。係地方保護傘,利用公權力為個人及親屬牟利,嚴重破壞法製。
弗洛德裡希,原化工部安全生產司司長。犯玩忽職守罪(情節特彆嚴重)、瀆職罪。作為中央主管部門官員,身負重責卻嚴重失職,官僚主義作風釀成惡果,影響極為惡劣。
(註:上述四人已於今日上午8時,在路德維希港奧堡工廠廢墟前舉行的公審大會後,經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令,由內務人民委員會法警隊執行槍決。)
(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冇收個人全部財產
施耐德,原奧堡工廠生產副廠長。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貪汙罪、玩忽職守罪。係福格爾主要幫凶,直接指揮違規生產。
(三)有期徒刑,並處冇收個人非法所得及部分財產
弗蘭茨,原奧堡工廠倉儲主任。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其他涉案中層管理人員、采購人員、財務人員等共計9人,根據情節輕重,分彆被判處三年至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四)黨紀政紀及附加處罰
所有上述被判刑人員,均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對涉案但未構成犯罪的17名各級管理人員、監管人員,視情節給予撤職、降級、留黨察看、嚴重警告等處分,並進行勞動改造。
對卷入利益輸送的“萊茵河畔設備貿易公司”依法查封,老板及其他責任人另案處理,非法所得全部冇收。
所有冇收的非法所得及財產,全部並入‘奧堡事故特彆撫恤與賠償基金’。
四、國家賠償與撫恤
人民委員會宣布:
國家對此次事故所有遇難者家屬、受傷人員及其家庭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在已發放撫恤金基礎上,從“特彆撫恤與賠償基金”中,向每位遇難者家庭額外支付一次性賠償金5萬勞動馬克;根據傷殘等級,向重傷者支付3萬至8萬勞動馬克賠償,輕傷者支付5千至2萬勞動馬克賠償。
遇難者子女由國家撫養至成年並負責教育;喪失勞動能力的遇難者父母由國家贍養。
受損住宅的修複與重建工作已全麵啟動,所有費用由國家承擔,確保受災家庭儘快恢複正常生活。
五、製度性糾正措施
為徹底鏟除事故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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