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章壳公司与法人
第110章壳公司与法人(第2/4页)
服务时间稍短,且是英籍(尽管常驻新加坡),潜在的国际关联稍多。
他排除了候选人c。在a和b之间,他最终选择了候选人b。理由:女性(在陈默潜意识的风险评估中,或许认为女性在合规性和风险规避上可能更谨慎?这只是一种无依据的直觉,他很快将其摒弃),服务时间最长(10年),商科背景对理解简单的投资指令可能比纯法律背景更直接,且马来西亚籍背景相对单纯。当然,这些理由都微不足道,但必须选一个。
他回复david和新加坡律师:“经审核,同意选择候选人b(ms.xxx)作为morancapitalltd的名义董事。请按此推进后续协议签署。”
接下来,他仔细审阅需要签署的三份核心文件。这些文件将由他(作为唯一股东)、名义董事(ms.b)、以及lexingtoncorporateservices(作为服务提供方)共同签署。
1.服务协议:规定了lexington公司提供nomineedirector和公司秘书服务的范围、职责、费用、以及保密义务。费用清晰,年费8000美元,包含在之前预估的成本中。保密条款严格,要求服务方不得泄露任何股东或公司信息,除非法律强制要求。他确认条款无问题。
2.股东权利保留协议(核心):这份协议是控制权的基石。协议明确列出了一系列“保留事项(reservedmatters)”,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发或回购股份、处置公司超过一定比例(如10%)的资产、申请贷款或提供担保、任命或解雇董事(包括名义董事本人)、批准年度预算、进行超出预定投资策略范围的投资等。协议规定,对于所有“保留事项”,名义董事必须在获得股东(陈默)事先书面批准后,方可采取行动或签署文件。协议还规定了股东(陈默)可以随时(通常提前30天通知)撤换名义董事。协议适用bvi法律,并指定了仲裁地。
3.董事指引函(letterofwishes):这是一份非强制性但具有强烈指示性的文件,通常与股东权利保留协议配套使用。信中,陈默作为股东,以“建议”或“希望”的口吻,向名义董事说明他对公司日常运作的期望,例如:投资决策需基于股东的具体书面指令;日常行政和合规事务可依惯例处理;及时向股东提供财务报表和交易记录;未经股东明确同意,不得与任何第三方讨论公司事务等。虽然法律约束力弱于正式协议,但它明确了双方的“默契”和工作方式。
陈默逐字逐句阅读这些文件,特别是“股东权利保留协议”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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