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7章一战定哈密!
第547章一战定哈密!(第5/5页)
以唐代的司法实践,最重视律令格式正文,而律令体系在理论上,至少在唐代前期,是高于皇帝制敕。
在唐太宗时期,太宗尤其强调,「律令格式,为政之本」,将律令体系视为治国根基。
他更是亲自建立政治默契,「其制敕不言永为例程者,不得攀引为例」,也就是君主虽有权立法,但不得随意破例。
但是大明就不是了。
大明是典型的律例制。
也就是「律例并行,例破律常」。
《大明律》为根本法典,修订需要非常复杂的程序。
因《大明律》难以应对新问题,朝廷大量增补「例」,甚至将六部「成案」提升为「现行则例」。
而且例可突破律文。
最典型的例子,朱元璋亲自制定的《明大诰》作为特别法,量刑严于《大明律》,后世也多有此类的特别法,且「例愈繁而弊愈无穷」。
李一元虽然修订过《大明律》,但是他本人却对律例制颇有微词,认为这是如今民间健讼滥讼的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