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5章强行拉住庭审
第715章强行拉住庭审(第2/2页)
跟谁说过接受遗赠,或者去没去过『标的物』所在地.....等等之类的。
很多小夥伴会问:不是说....谁主张丶谁举证吗?
既然是被告这边变更答辩状,提出这一观点,那么就应该由被告来举证说明,跟我们原告有什么关系。
其实这样理解是错误的。
咱们得看案子涉及的核心争议,对应『法条』是怎么规定的,不能搞一刀切。
在『遗赠是否有效』的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逻辑非常清晰。
金胜这边的初步责任?:只需提出『对方未在60日内表示』这一抗辩主张,并列出被继承人死亡日期丶原告知晓日期的完整时间线,即可完成初步举证。
一旦搞定这个步骤,那么举证压力会立刻转移至原告。
核心法条《民法典》1124条中规定了,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表示。
因此,?证明『已经表示接受』的责任,完全在原告?。
苏亦诚深吸了一口气。
「法官阁下,鉴于被告方临时变更答辩状,导致案件性质上发生了重大变化,我方暂时无法进行有效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