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章管辖权异议
第三十九章管辖权异议(第4/6页)
生,划了干嘛。”
“留三条。”方牧说,“说多了,他就有地方咬。”
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八点五十。
方牧走进法庭。
小法庭。
三排椅子。
对面坐着两个人。
一个五十多岁,头发花白,梳得很整齐。
西装是旧的,袖口有一圈磨白的边。
他坐在那儿,两只手放在桌上,面前只放了一个本子。
旁边是个年轻人,抱着一摞文件夹。
“陈慎之。”赵振声低声说。
陈慎之抬起头,冲他们点了点头。
九点整,审判员进来。
听证开始。
陈慎之站起来。
他说话很慢。
每一句开头,都是三个字。
“审判员。”
“审判员,申请人认为,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
他讲了三条。
第一条:原告主张的买卖合同关系,签订地在奉贤,履行地在奉贤。
被告沪东机电的住所地也在奉贤。
“依民事诉讼法,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他说,“两处都在奉贤。”
第二条:原告同时主张侵权与违约。
“这两项请求权基础不同。”他说,“不应合并审理。”
第三条:被告润丰清算组已于二〇一七年注销。
“该主体已不存在。”他说,“原告以其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他说完,坐下。
一共八分钟。
一个字也没有提到评估报告。
一个字也没提到那台机器。
一个字也没提到零点五毫米。
方牧站起来。
“审判员。”
他讲三条。
处置行为发生在浦东。
润丰厂区在浦东。
评估报告出具地在浦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的处置清单签发地在浦东。
“侵权行为地在浦东。”
四被告基于同一事实产生责任,合并审理有法律依据。
清算组注销不等于责任消灭。
“清算义务人在注销时应当作出承诺。”他说,“该承诺函目前由工商登记机关留存,我方已申请调取。”
他说完,坐下。
审判员翻了两页材料。
“原告。”他说,“承诺函,现在有吗。”
方牧站起来。
“没有。”他说。
“什么时候能有。”
方牧停了一下。
“已申请调取。”他说,“时间不确定。”
审判员点点头,在纸上写了一行。
陈慎之又站起来了。
“审判员。”
他只补充了一句。
“标的物 wh-01,”他说,“现存放于奉贤仓库。”
他坐下。
法庭里安静了几秒。
方牧看着自己的手。
他忽然明白那一句是什么意思了。
机器在奉贤。
报告在浦东。
合同在奉贤。
钱在浦东。
四件事,被拆成四个地方。
而这四个地方,是他们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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