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一条没递上去的申诉
第二十章一条没递上去的申诉(第1/5页)
二月二十二日上午,方牧又去了虹口。
这一次赵律师没让他等。
门开着,他坐在窗边,桌上摊着东西。
“进来。”他说,“坐。”
方牧坐下。
“我昨晚打了个电话。”赵律师说。
“打给谁。”
“润丰以前的电工班长,姓张。”赵律师说,“他在清凉苑当保安,我上个月还帮他写过一份劳动仲裁的材料。”
“他怎么说。”
“他说二〇一七年换服务器那次,是他帮着搬的。”赵律师说,“旧的那一台没扔,搬到三号仓库堆着了。”
方牧抬起头。
“还在吗。”
“他说可能还在。”赵律师说,“也可能前两年当废品卖了。他说他三年没进过那个仓库。”
方牧点了一下头。
他把包放在桌上。
“赵律师。”
“嗯。”
“我昨晚想了一件事。”
“什么事。”
“您昨天说这案子您打不了。”方牧说,“我信。”
“那你还来。”
“我来,”方牧说,“是因为您把那条领带给我看了。”
赵律师愣住了。
“一条领带,”他说,“能说明什么。”
“说明您不是不想说。”方牧说,“说明您是说过一次,没说出口,然后记了二十三年。”
赵律师没说话。
他把手放在桌上,放了一会儿。
然后他站起来,走到书柜最里面一格。
他搬开一摞卷宗,从最底下抽出一个牛皮纸袋。
纸袋很旧了,封口的绳还在。
他把绳解开,从里面拿出一份东西。
一份材料。十几页,订在一起。
纸已经发黄了,边角翘着。
他把它放在桌上,推过去。
方牧拿起来。
第一页的抬头是手写的:
关于李博尧同志事故调查结论的申诉
下面一行小字:
申请人:沈文华(代书人:赵振声)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方牧看了三秒钟。
他抬起头。
“这份,”他说,“是您写的。”
“是。”
“二〇一六年三月。”
“是。”
方牧把第一页翻过去。
第二页开始是正文。
一共写了四条。
第一条: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博尧“违章操作”。据申请人了解,事发时现场仅有一名目击者,且该目击者当时不在同一作业面,无法看清操作过程。
第二条:涉事设备 wh-01 于事故发生前一个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进行过检修,检修记录载明“各项指标正常”。同一台设备在一个月之内由“正常”变为“致人死亡”,中间应有巡检或异常处理记录。申请人查阅调查卷宗,未见此类记录。
第三条:事故认定书未载明设备停机原因、安全装置状态及急停回路检测结果。
申请人申请补充鉴定。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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