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母亲的哭喊:“我女儿不会杀人!
第6章母亲的哭喊:“我女儿不会杀人!(第3/8页)
一人的指纹,没有被害人或其他人的。”
“第三,物证。”画面变成那条丝巾,“在被害人周启明右手紧握的丝巾上,检测到被害人血迹、被告人苏凌云的指纹,以及被告人常用的迪奥真我香水残留。该丝巾为被告人上月购买,有刷卡记录为证。”
“第四,证人证言。”检察官看向陈景浩,“被害人丈夫陈景浩先生作证,案发当晚,他亲眼看见被告人苏凌云手持凶器站在被害人尸体旁,神情呆滞。且陈景浩先生证实,周启明确实长期骚扰其妻子,被告人多次表示不堪其扰。”
完美。
太完美了。
动机、凶器、物证、证人——一个完整的、无懈可击的证据链。苏凌云甚至能从旁听席那些人的表情里看出,他们已经信了。信了这个精心编织的故事:一个被骚扰的女人,在丈夫不在场的时候,激情杀人。
“综上,”检察官最后总结,“被告人苏凌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建议法庭从重处罚。”
他坐下。
法庭里安静得能听见空调出风口的嗡嗡声。
审判长看向辩护席:“辩护人,请发表辩护意见。”
周正阳站起来,清了清嗓子。他没有看苏凌云,而是面向审判席,开始发言。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他的声音一如既往地平稳,“首先,我对被害人周启明先生的离世表示深切哀悼,对其家属表示诚挚慰问。作为被告人苏凌云的辩护律师,我想强调几点。”
他翻开文件。
“第一,本案存在激情因素。根据证人陈景浩证言,被害人周启明长期骚扰被告人,甚至在案发当晚以不雅照片相威胁。被告人在长期压抑、恐惧的情绪下,一时激愤,失手伤人。这与预谋杀人有本质区别。”
“第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社会评价一直良好。案发后,被告人丈夫陈景浩先生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愿意赔偿,争取谅解。”
“第三,”周正阳顿了顿,“被告人本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侦查阶段,她多次表示懊悔,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恳请法庭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及认罪态度,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苏凌云听着,几乎要笑出声来。
认罪悔罪?她什么时候认过罪?什么时候表示过懊悔?
周正阳不是在辩护,是在替她认罪。是在坐实“激情杀人”这个定性,然后在这个框架里争取减刑。
“被告人,”审判长看向苏凌云,“你有什么要陈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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