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章:日记里的求救(上)
第38章:日记里的求救(上)(第3/3页)
赵泰河。甲方:滨城市国土资源局。日期:1995年。公章还在,红色的,有点褪色。
“1995年的拆迁补偿协议?”江彻凑过来,眼睛眯起来。
范宸继续翻。
第二页:《滨城市老城区改造项目资金拨付明细》。金额:500万。收款方:赵氏建筑有限公司。备注栏写着“拆迁安置款”。
第三页:《关于福寿里地块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结论:意外。调查人:王铁头。签字歪歪扭扭,像是手在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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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
“凡有接触,必留痕迹。”凶手在犯罪现场一定会留下或带走某种痕迹——毛发、纤维、指纹、dna等。法医通过显微镜下的微量物证,能重建案发过程。张勇家的刀上留着李芳的血,赵泰河的信纸上留着他的指纹,这就是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