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2章三方合同
第372章三方合同(第3/3页)
正式拟定了《北疆行营—大唐皇家公司专项借贷条例》。
以赵匡胤为借方,大唐皇家公司为贷方,和凝为朝廷公证监察官,出具总借券标明全部物资品类、石数、匹数、估值与代偿方式。
所有物资按户部全国平价估值,商行不得上浮;若市价下跌则重新核价。
分两期交割:一期出关前交付六成粮秣与七成甲械,二期补给随战事推进运至渝关前沿仓。
损耗权责严格区分:天灾与外敌劫掠上限一成五由商行内库核销,军营人为损耗由北疆行营战后补足。
仓储共管实行双钥制,和凝属下文吏每月盘库对账。
代偿细则明定以大凌河沿岸屯田前五年粮产抵本金,渤海海运五年独家经营权免征口岸商税与通行抽成以抵利息。
赵匡胤前线常规支取无需中枢批复,追加物资则须飞奏御批。
军民管束禁止士卒侵夺商货、商行人员私交军中将领。
可以说,此时赵匡胤已经背负上了天价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