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0章立法草案的完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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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章立法草案的完善修改
實時預警係統的成功上線和首例成功乾預案例,讓寒曉東對技術手段的信心大增。但他清楚地知道,技術可以攔截詐騙、保護用戶,卻無法從根本上遏製情感操縱行為的蔓延。隻有通過立法,明確情感操縱的法律定義和法律責任,才能建立起長效的防範機製。
他決定,在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審議之前,進行一次全麵的完善修改。
一、修改的背景
草案初稿完成後,經曆了專家聽證會和公眾意見征集兩個階段。這兩個階段,收集到了大量的反饋意見。支持的意見,肯定了草案的方向和理念。反對的意見,則主要集中在定義過於寬泛、可能被濫用、執行成本過高等問題上。
“這些反對意見,雖然有偏見,但也有一些合理的成分。”寒曉東在修改啟動會上說,“我們需要認真對待這些合理的意見,對草案進行針對性的完善。”
二、定義的細化
修改工作的第一個重點,是對情感操縱的定義進行細化。
徐曼曼根據公眾意見征集中收到的反饋,對定義進行了逐字逐句的推敲。她發現,原來的定義中,“情感依賴關係”這個表述,確實有些模糊。什麼程度的關係才算“情感依賴”?這給了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她提出,將“情感依賴關係”改為“存在持續性情感互動的關係”,並增加了具體的判斷標準——包括互動頻率、互動時長、情感投入程度等指標。這樣,認定的標準就更加具體、更加可操作。
三、認定的分級
修改工作的第二個重點,是對認定機製進行分級。
原來的草案中,隻有“三級認定”機製——初步認定、專業認定、司法認定。但陳墨提出,這種機製在實踐中可能會遇到一個問題——對於一些輕微的、尚未造成實質性損害的情感操縱行為,是否需要啟動完整的認定程序?
“如果每一件小事都要走完三級認定程序,那司法資源肯定不夠用。”陳墨在討論中說,“我們需要一個‘過濾機製’,把那些輕微的案件分流出去,隻處理那些嚴重的案件。”
寒曉東采納了陳墨的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了“分級處理”的條款。根據操縱行為的嚴重程度和損害後果,將案件分為三個等級——輕微、一般、嚴重。輕微案件,適用調解和警告;一般案件,適用行政處罰;嚴重案件,適用刑事處罰。
四、責任的平衡
修改工作的第三個重點,是對法律責任進行平衡。
原來的草案中,對情感操縱行為的處罰,相對較重。一些議員和利益集團對此提出了反對意見,認為處罰過重,可能會抑製正常的人際交往。
徐曼曼對法律責任條款進行了調整。她降低了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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