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7章《反情感操縱法》草案起草
第417章《反情感操縱法》草案起草(第1/3頁)
第417章《反情感操縱法》草案起草
立法推動小組成立後的第三天,草案的正式起草工作開始了。寒曉東將小組封閉在基金會北京辦事處的一間會議室中,切斷了與外界的聯係,專註於草案的撰寫。他給這項任務設定的期限是三十天——三十天內,完成一部完整的、可提交全國人大的法律草案。
一、起草的分工
草案的七章內容,被分配給了五位核心成員分彆執筆。
寒曉東負責第一章總則和第七章附則。這兩章是草案的骨架,決定了整部法律的基調。徐曼曼負責第二章情感操縱的認定和第三章法律責任。這兩章是草案的核心,直接關係到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懾力。顧清歡負責第四章受害者保護。她利用自己的親身經曆和顧氏資源中的案例,設計了全方位的受害者保護機製。影子負責第五章監管機製。他借鑒了網絡安全領域的監管經驗,設計了一套適應數字時代特點的監管體係。陳墨負責第六章國際合作。她參考了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等國際立法,設計了跨境情感操縱案件的協作機製。
二、定義的突破
草案起草的第一周,最大的難題仍然是情感操縱的法律定義。
徐曼曼和寒曉東花了整整三天時間,反複推敲定義的措辭。他們查閱了國內外所有的相關文獻,參考了心理學、社會學、法學等多個學科的專家意見,最終提出了一個既嚴謹又具有包容性的定義。
“情感操縱,是指一方利用情感依賴關係,通過欺騙、脅迫、誤導、隔離等手段,實質性地削弱或剝奪另一方自主決策能力的行為。”
這個定義,包含了四個核心要素。第一,存在情感依賴關係——操縱者與受害者之間,存在一種不對等的情感依賴。第二,使用了法定手段——操縱者使用了欺騙、脅迫、誤導、隔離等被法律明確禁止的手段。第三,造成了實質性損害——受害者的自主決策能力被實質性地削弱或剝奪。第四,因果關係——操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三、認定的標準
定義確定後,徐曼曼開始起草認定標準。
她設計了一套“三級認定”機製。第一級是“初步認定”,由公安機關或監管部門在接到投訴後,根據表麵證據進行初步判斷。第二級是“專業認定”,由具有資質的心理學專家或社會工作機構,對案件進行專業評估。第三級是“司法認定”,由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綜合所有證據作出最終認定。
“這套三級認定機製,既可以防止濫訴,又可以確保認定的專業性和公正性。”徐曼曼在小組討論中說,“初步認定門檻較低,方便受害者啟動法律程序。專業認定確保認定過程有科學依據。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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