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2章另一個豪門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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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的私下調查(可能通過收買顧家內部人員或利用醫療網絡)。他們需要確認顧清歡本人冇有嚴重的遺傳性或精神類疾病,性格相對“柔順”(相較於顧家其他成員),且有能力承擔上述角色。
三、條款中的致命細節
顧清歡通過墨守團隊提供的加密信道,傳送了部分她所能接觸到的、初步的聯姻意向書框架(非最終法律文本)。其中幾項條款,在結合上述背景分析後,顯得尤為刺眼:
1.“健康信息共享與醫療協作”條款:要求雙方“在符合法律法規及醫療倫理前提下,為促進家族成員健康,共享必要的健康信息,並在高端醫療服務、前沿治療技術方麵提供優先協作與支持”。措辭寬泛,但結合林慕哲的健康狀況和林家對顧家神經科學技術的渴求,實則為顧家介入並“管理”林慕哲的健康,以及林家獲取顧家醫療資源,鋪平了道路。同時,也可能被解釋為要求顧清歡提供其個人全麵健康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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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利益實體的管理與參與”條款:約定將成立一家或多家由顧林兩家共同控股的合資公司,專註於“生物科技、高端醫療及數字健康領域”。顧清歡“應積極參與並協助該等實體的運營與管理”。這實質上是將顧清歡綁定在技術轉移的載體和責任人位置上,使其深度卷入未來可能產生法律風險的業務中。
3.“家族責任與行為準則”附錄:包含一係列對“家族成員(特指女方)公共及私人行為的期望”,要求“維護家族聲譽和諧穩定”,“妥善處理家庭內部關係”,“避免任何可能損害家族利益或聲譽的個人行為”。措辭看似老派,但在法律上可被解釋為對顧清歡個人自由(言論、社交、行動)的廣泛限製,並為日後林家以其行為“不當”為由進行懲罰(包括限製自由、切斷經濟來源等)提供了合同依據。
4.保密與責任豁免條款:異常嚴苛的保密條款,要求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悉的任何一方家族商業信息、技術秘密及其他未公開信息”承擔終身保密義務,且任何違約行為將導致“嚴重的法律與經濟後果”。同時,包含了對“因個人健康或精神狀況導致的婚姻關係問題”的複雜責任界定和豁免條款,看似公允,實則可能被用於在林慕哲病情相關問題上規避責任,或將相關問題歸咎於顧清歡“未能履行協助義務”。
四、對寒曉東的潛在牽連
這個針對顧清歡的陷阱,也可能對寒曉東構成間接威脅:
1.測試寒曉東的反應:顧文舟可能有意通過顧清歡的求助,觀察寒曉東是否會介入、如何介入。寒曉東的任何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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