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章古民的修訂版:價值創造義務條
第89章古民的修訂版:價值創造義務條(第2/5頁)
訂方向:在保留必要風險防範(確權、過錯追責、債務隔離)的基礎上,協議需增加以下維度:
價值創造導向:明確婚姻不僅是財產結合,更是人力資本、情感資本、社會資本的結合與共同投資。協議應鼓勵雙方為這些“資本”的增值做出貢獻。
動態權益調整:引入基於時間、貢獻、特定目標達成的權益動態調整機製,使權益分配更能反映婚姻存續期間的實際貢獻變化。
激勵相容:設計條款,使雙方在追求個人合理利益的同時,其行為也能自動有利於婚姻共同體的存續與發展。
表達優化:在條款中融入對婚姻感情基礎的確認、對共同未來的期待等柔性表述,平衡協議的冷感。
第二步:設計“價值創造義務條款”與“動態權益調整機製”。
古民在原有協議框架中,新增了第四大部分“四、價值創造、貢獻評估與動態權益調整”,包含以下核心子條款:
4.1價值創造範疇界定
雙方確認,婚姻的價值不僅體現為共有財產的增加,還包括以下非直接經濟形式的共同價值創造:
(a)家庭生活價值:包括但不限於家務勞動、子女撫養與教育(含繼子女)、老人照料、家庭關係維護等。
(b)人力資本支持價值:一方為支持另一方事業發展、技能提升、身心健康所付出的時間、精力、情感支持及直接資源投入。
(c)情感與關係價值:保持忠誠、相互尊重、有效溝通、共同創造積極家庭氛圍等對婚姻存續質量有重大貢獻的行為。
(d)社會資本協同價值:整合雙方社會關係網絡,為家庭發展創造機會、規避風險。
4.2貢獻記錄與評估原則(非強製,倡導性)
(a)雙方可自願建立“家庭貢獻日誌”(形式自定,如共享電子文檔),不定期記錄各自在4.1條所述各方麵的重大、超出常規預期的貢獻。記錄側重於事實描述,而非量化評分。
(b)當需要依據本協議4.3條進行權益調整時,可參考“家庭貢獻日誌”及相關證據,由雙方協商評估貢獻程度;協商不成的,在爭議解決時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4.3動態權益調整機製
本機製主要適用於房產等重大共同財產的權益比例調整,旨在反映婚姻存續期間的價值創造變化。
(a)基於時間與婚姻存續的權益累積:對於按本協議1.2條約定按份共有的房產,自婚姻登記之日起,無過錯方每年自動獲得該房產1%的“婚姻存續貢獻權益”(從對方份額中轉移,最高累計不超過10%)。此條款旨在獎勵對婚姻穩定的長期維護。
(b)基於特殊貢獻的權益獎勵:
i.若一方為支持另一方獲得顯著職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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