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章婚前協議裡的股權與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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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章婚前協議裡的股權與投票權
建軍在痛苦掙紮兩天後,最終做出了決定。他找到古民,眼神裡依然有糾結,但多了一絲此前冇有的、下定決心的清冽。“民子,我想好了。她如果真想過日子,就不能什麼都攥在她一個人手裡。那份協議……你幫我弄,弄得清楚點。我想跟她最後談一次,就按這個來。能談攏就結,談不攏……就算了。”
古民點點頭,冇有多問。他知道,建軍是跨過了“情感依賴”和“害怕失去”這道最難的心理門檻。接下來,就是將“共同規劃”的模糊概念,轉化為一份具體、可操作、能平衡雙方(尤其是保護建軍方)核心利益的婚前財產約定協議草案。他不再稱之為“計劃書”,而是用了更正式、更具法律暗示的“協議”。這本身就是一種態度和底線的宣示。
他花了整整一個晚上,結合對《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有限了解(通過網絡檢索和基礎法律書籍),以及“三維價值引擎”中的風險和權利思維,起草了一份《婚前財產及部分婚後事務約定協議(草案)》。核心是將婚姻視為一個特殊性質的“合夥企業”,用“股權”(財產權)和“投票權”(重大事務決策權)的概念來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邊界。
協議核心條款設計:
一、財產投入與“股權”劃分(彩禮與房產)
1.彩禮:明確金額為人民幣捌萬元整(80,000.00),此為建軍基於本地二婚習俗和自身能力提出的最終上限。支付方式:辦理結婚登記後三日內支付50%(4萬元),剩餘50%在婚後滿一年支付。約定:該筆款項視為建軍對“婚姻合夥企業”的初始“現金投入”,用於小家庭啟動、共同生活開支、或經雙方書麵同意的其他用途。若因女方重大過錯(如出軌、家庭暴力、惡意轉移共同財產等)導致婚姻在三年內破裂,女方應返還剩餘彩禮的70%;若因男方重大過錯導致破裂,彩禮不予返還。此為“附條件的贈與”條款,旨在約束雙方行為,將彩禮與婚姻存續質量掛鉤。
2.房產:鑒於建軍目前無力獨立購房,雙方約定:
現階段:婚後租房居住,租金從“家庭公共賬戶”(見後)支出。
購房目標:雙方共同努力,計劃在婚後五年內購置房產。購房資金來源於:1雙方婚後共同積蓄;2可能的大姨家庭有限支持(如10萬元以內);3女方個人積蓄(如有)。
產權與份額:所購房產登記為雙方按份共有,具體份額按照屆時各自實際出資比例(含大姨家支持,該支持視為對建軍的贈與,計入建軍出資)進行確定。若女方未出資,則房產為建軍個人財產或建軍占絕大部分份額。此為關鍵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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