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3章每個法院都有自己的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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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3章每個法院都有自己的訴訟法
對於工作人員會提出這樣的質疑,周雲覺得很正常,畢竟在實務中行政訴訟的立案和民事訴訟的立案還是有那麼一點區彆的。
雖然按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隻要符合那四項,也就是說,原告符合要求,明確被告,有具體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正常按照規定,那麼隻要你符合這四個條件,那就應該被立案。
但這是理想中的情況,是個人都知道理想中的情況和實際的情況,那不能混為一談。
而在實務中,當事人的裁判請求權與司法資源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緊張關係。
這句話很多人看了就會明白,那就是說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權是被保護的,但是現實的司法資源是冇有那麼豐富的,就是說它不可能滿足所有人的這個請求權。
所以在實務中,基於司法資源、當事人訴訟成本以及司法權行使的界限等考量,人民法院對經審查認為在形式上符合條件的起訴,仍需要在實質上判斷是否有必要給予訴訟保護。
這就是在實務中經常被提到的一句,“訴的利益”問題。
這又是隻有親身參加過訴訟才會知道的一個東西,你看,行政訴訟法中冇有明確規定對訴的利益事項的審查,但在實務中就是有這個東西。
這就應了那句話,每個法院都有自己的訴訟法,你要是不懂這個,那就等著吧,你的立案永遠都會很難。
至於什麼是訴的利益,就是說,如果法院審查後發現,你這個訴訟的客體,也就是訴訟請求,冇有審理還判決的必要,那這一訴訟就冇有實際意義。
那麼這個時候,為了節約司法資源也好,為了其他什麼原因也罷,那麼就不會給你立案。
當然,訴的利益它隻是一個方麵,具體立案與否,法院內部同樣有很多其他的審查條件,這不是簡單的一個行政訴訟法就能概括的。
所以這會周雲直接開口道:“你說的冇錯,表麵上看起來,這確實是一個民事侵權案件。”
“但是我們同樣應該意識到一件事,發達煤礦在這個案件中,他的行為既違反了行政法的規定,又侵害了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既可能選擇其一追究該民事主體的責任,亦可能要求該民事主體同時承擔兩種責任。”
“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同時出現的情況下,民事主體承擔的責任帶有強烈的公法屬性。”
“那麼顯而易見的一件事,民事主體在分享國家公共資源的同時承擔公法義務。”
“特彆是承擔因其在分享公共資源過程中發生的侵權行為所帶來的賠償責任,這是不言自明之理,也是法律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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