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9章周律師,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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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9章周律師,人來了!
“周律師,這都已經安好了,您這邊在手機上就能直接看。”廢棄的學校外麵,安裝監控的工作人員看著麵前的靚仔開口道。
“都是按照您的要求安的,保證一般情況下冇人會發現,絕對不會出現意外。”
周雲聞言笑著點點頭:“行,辛苦你們了,之前咱們說好的價錢上麵我再給你們多加一點,算是給你們的辛苦費,不過這個事不能往外說,冇問題吧?”
他自然是想讓對方保密的,但紅口白牙地就想讓保密那肯定不行,所以必須得多給錢。
這個方法很對,工作人員聞言頓時大喜,本身他們這麼早過來安監控就已經給加錢了,現在又多給辛苦費,這一趟可是爽了。
“冇問題周律師,我們保證不往外說。”
拿到了尾款和辛苦費,工作人員們美滋滋地走了,隻要加錢,這都不是事。
周雲看著麵前的情況笑了笑,接下來就是安心等著了。
關於這種未經告知的監控錄像是否有證據效力的問題,目前的法律規定其實和以前不太一樣。
很多人,包括一些法律專業人員現在依舊比較混淆,所以稍微介紹一下這方麵的東西。
監控和錄音等視聽證據,必須得經過對方同意才能錄製,否則就不能作為證據,這個情況來源於1992年最高法的一個批複,《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複》。
在這個批複裡麵,最高法用了一刀切的方法,就是,你要錄音,你必須告訴對方我要錄音,冇有這個告知和對方的同意,你的錄音就不能作為證據,要進行排除。
這個批複的出臺和當初的法律背景有關,當時正在各種學習西方的法律規則,所以直接適用了完全的非法證據排除原則,隻要冇有對方同意,那就不能用。
於是後麵就出現了很多問題,畢竟各個國家之間的情況不是一樣的,你不能硬來。
2002年,最高法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這個規定第68條是這麼說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看字麵意思就知道,這把之前的規定給取代了,不是說非得對方同意,隻要你冇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冇違法,那就有用。
然後,2019年發布《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的決定》,刪除原68條,現在的規定在《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第106條。
是這麼說的: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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