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6章這個瘋子想乾嘛?
第456章這個瘋子想乾嘛?(第1/3頁)
第456章這個瘋子想乾嘛?
“用人單位具有經營自主權,年終獎並非勞動報酬,而是一種福利性質的獎勵,所以用人單位有權決定給或者不給年終獎。”
“這是用人單位的權利。”
“而不是說非得強迫用人單位給付年終獎,這不僅不合法,同樣也不合理,在年終獎發放之前已經離職的員工,不管是什麼原因導致離職,年終獎都不予發放。”
“這是寫入公司章程的,而且本章程是經過民主程序,也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施靜芙在發放年終獎之前被辭退,按照規定不應當發放年終獎。”
連律師在那裡鏗鏘有力地說著。
這也是很多用人單位作為辯駁的理由,同樣也是一些法院判決的理由。
183號指導案例是把二審法院的判決作為指導的,而一審法院其實是冇有支持年終獎,理由用的就是這個。
用人單位具有經營自主權,而經過民主程序的《員工手冊》明確規定了發放年終獎的情形。
那麼員工的情況不符合這個情形,自然就不應該發放年終獎。
公司的經營自主權是需要尊重的。
對此周雲自然而然是用指導案例的二審法院判決觀點來作為辯駁。
“現行法律並冇有明確規定年終獎應當如何發放,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員工的業績表現等,自主決定獎金是否發放,發放標準以及發放條件等。”
“但儘管有經營自主權,但用人單位製定的發放規則仍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則,而不是直接一刀切,對於離職的員工一律不發放。”
“我方認為,以績效考核為標準發放的年終獎,其應當作為勞動報酬的一部分,而不應當被視為福利待遇。”
“而在本案中,首先,施靜芙是被違法辭退,在並未就工作地點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被申請方強行指定工作地點,並在之後強行以曠工為由進行了辭退。”
“但是在案證據可以證明,申請人並冇有曠工,其在被認定曠工的三天時間裡仍然堅持上班,直到被對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止。”
“然後,施靜芙在林大公司工作已經滿兩年,去年正常拿到了年終獎,而在今年,林大公司並冇有舉證證明施靜芙的工作業績和表現不符合標準。”
“因此我們可以認為,施靜芙在林大公司工作的一年中付出了勞動並正常履行了職責,為林大公司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所以,林大公司不給施靜芙發放年終獎的主張缺乏合理性,請仲裁庭支持我方申請。”
說完之後周雲就不再多說什麼了,該說的已經都說清楚了。
邏輯就是這麼個邏輯,如果仲裁委依舊堅持的話,那就上訴。
林大公司這邊,連律師又把之前的觀點重複了一遍,他
(本章未完,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