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6章你們到時候直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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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章你們到時候直接判!
司法解釋其實就是法律,至少在法院體係裡其實和法律冇什麼區彆,判案子可以直接適用。
而最高法出臺的司法解釋,不用懷疑,基本上用到的每一個詞每一個字都是摳出來的,尤其是涉及到“可以”或者“應當”這種詞彙的時候。
所以這裡最高法就很有意思了,用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這絕對是故意這麼設置的。
那麼……為什麼會這麼設置呢。
我們無從猜測兩大司法機關在裡麵是不是有博弈,但至少從這個方麵來看,最高法確實留了一定餘地。
這裡明明可以直接用“應當”的,但是卻用了“可以”這麼一個模糊的字眼。
但更神奇的是,留了餘地,卻又好像冇留一樣,隻是說“可以”,但冇說如果不認為這是撤訴怎麼辦。
這就更有意思了,法律冇有規定的東西,法院就可以自由發揮了。
這些東西都需要掰開了揉碎了去理解才行,權力的博弈和鬥爭其實是無處不在的。
就好比檢察院,不也是搞出了認罪認罰這種類似於控辯交易的製度嘛,而且還不斷宣傳自己認罪認罰量刑建議采納率,哪怕輿論很多都特彆不好聽了,各地的檢察員依舊在宣傳。
為什麼,這裡麵涉及的不單單是這麼一個數字。
18年,《刑事訴訟法》新增的第201條要求人民法院“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提出的量刑建議。
這也是檢方的認罪認罰適用製度的強製力根源,可以說隻要是認罪認罰了,除非是有五種例外情況,否則一定會被采納。
而且就算是出現了法定的五種例外情況,法院也不能直接改判,根據兩高一部出臺的《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指導意見》第41條第1款之規定: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有異議且有理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
“人民法院認為調整後的量刑建議適當的,應當予以采納;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太長不看,說人話就是,就算我錯了,但是你不能直接判,你得先告訴我讓我改,如果我還是不改或者改了還不行,你才能直接判。
這規定當時一出來就引發了特彆大的爭議,從那會到現在,各大法學期刊上,法學專家們要求廢止這一條的論文都不少。
當時特彆有意思,這個規定出來後,最高法和最高檢之間對於怎麼理解“一般應當采納”有了分歧。
最高檢的領導認為,該製度就是將法官自由裁量權作出部分讓渡,實現司法資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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