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2章教育係統的同誌們,等我噢!
第202章教育係統的同誌們,等我噢!(第2/3頁)
導致他的女兒重度抑鬱,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所以在周雲的建議下,要求呂新豪賠償五十萬,剩下的三人分彆賠償三十萬。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這是獅子大開口,但是無所謂啊,這也算是一個小竅門吧,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是不需要交訴訟費的。
《最高法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收取訴訟費。
所以在遇到這類型情況的時候,一定要附帶訴訟而不是另行起訴。
我們普通人一般遇到最多的就是交通肇事了。
也正因為不收訴訟費,所以起訴的時候可以多要點。
為什麼呢,基本上大家都知道的,法院判決有原則,基本上就是在你的訴請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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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人話就是,你要十萬,法院的判決隻會小於等於十萬,不會大於十萬。
之前我們提到過,法院是個陀螺,必須上去抽一鞭子才會動。
現在可以再加一個限定,陀螺的轉動次數和你抽的力度成正相關,你抽的越用力,它轉的圈數越多。
但是這裡又有一個問題,那就是在遇到性侵類情況的時候,是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
我國12年版本的《刑訴法解釋》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這裡麵有個邏輯,當時負責該解釋的專家意思是,“國家已經通過公訴手段恢複了正義,精神上的撫慰已經完成,冇必要通過經濟上的補償進行追加。”
然後21年進行了修改,21年版《刑訴法解釋》第175條第二款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看到區彆了吧,多個“一般”這兩個字。
法律術語都是惜字如金的,加了這倆字,那意思就不一樣了,就相當於我們常說的“原則上不同意”一樣。
一般不予受理,那特殊情況就可以了是吧,這就相當於開了個口子。
由此,像是周雲這類律師就可以玩出花來,比如這次,他用的是“心理康複費用”的名義來索賠的。
索賠是需要理由的,你得表明為什麼要這些錢,證據是什麼。
精神損害賠償無法支持,那麼我換個思路,你看我抑鬱了,那肯定得做心理康複對吧,這年頭的心理醫生多貴誰都知道。
而且心理康複是一個長期的工作,那這個花費應該算是醫療費用吧,是不是就可以了。
另外還要加上《未成年人保護法》,多管齊下,法院之前還是受理了。
這種思路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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